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0 毫秒
1.
合意原则是司法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现代司法调解制度中的合意是一种契约型合意,合意原则的适用与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纠纷解决的效率以及公共规则的确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通过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对等性,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同时,树立有限调解的观念、坚持法律阴影下的谈判是保障司法调解合意原则充分发挥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权简论--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晖 《学术探索》2004,4(12):42-46
人权具有普遍性。自由权的人权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起诉的自由、上诉的自由、选择一审管辖法院的自由、应诉的自由、撤诉的自由、选择审理程序的自由、合意停止诉讼程序的自由、要求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自由、合意要求法院调查取证、合意选择鉴定人和合意要求调解的自由、辩论的自由、自认的自由和认诺的自由等。我国民事诉讼无论在制度的层面还是在实践的层面离人权的标准都还有较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最高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初审法院的规定,带有超职权主义色彩,存在着缺失.应明确界定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高级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只受理二审上诉案件或三审上诉案件,允许当事人越级上诉到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可以进行事实审也可以进行法律审,不受制于当事人上诉时声明的部分;最高法院仅作为三审上诉法院,受理针对重大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同时为当事人三审上诉设定条件,实行上诉许可制.  相似文献   

4.
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源于当事人主体性理论,也源于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和精细化为其提供的外在空间,法院在线上诉讼中经历着从"场所"到"服务"的基本理念变革也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各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专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利益性质来看,它是程序性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性诉讼权利;从行为效力来看,它是程序性形成权而不是程序性请求权。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概括性程序选择和具体性程序选择、合意性程序选择和单方性程序选择、积极性程序选择和消极性程序选择、事前程序选择和事后程序选择。《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对不同类型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法律效力等予以规定,但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院调解实务中存在着调解诉讼化的倾向.为了解决调解诉讼化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构建当事人主义调解结构的观点.但是,该观点混淆了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界限,还存在将诉讼中的当事入主义理念强加于调解程序的问题.“合意—判定”型调解程序可以实现纠纷的妥当解决,为强制性的存在提供了正当化契机,契合了ADR的连续性理论.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法院调解即“合意—判定”型的程序构造.因此,我国也应当从构建“合意—判定”型调解程序的角度解决法院调解诉讼化的倾向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相似文献   

7.
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合并仲裁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避免矛盾裁决的产生。但同时,合并国际投资仲裁也可能缺少当事人的合意、剥夺当事人的某些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等。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国际投资仲裁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因此国际投资仲裁的合并问题也不能完全照搬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附带上诉制度是设立于二审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救济和诉讼权利平衡的技术性制度。因其在我国民事二审程序中的缺失,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弊端已经从多方面体现出来。在我国民事二审案件程序中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是平衡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一项精巧技术,很有必要对其予以立法确认和制度完善,以弥补现行民事诉讼法之不足。  相似文献   

9.
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可以分为自治型和他治型两类.现代社会发展导致法律的增多以及对他治型纠纷解决方式依赖程度的加深,但同时也为自治型纠纷解决方式的转型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按照社会契约理论,诉讼程序之中的裁判者同时拥有对纠纷解决程序的控制权以及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决定权,其义务为在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发现唯一正确的结果.而调解员只能通过对程序的合理掌控促进自治的纠纷解决,因而必须排除强制以及欺骗等因素对合意形成的干扰.调解正当化的首要原理在于自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冲突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的对抗外化为双方意志的对抗。程序的纷争可以通过纠纷主体选择合意或接受第三方或一方的决定方式解决。两种解纷方式契合了一定的正义理论,体现了个体私益、公共利益在诉讼程序中的运行。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两种方式并不是完全区分开来的,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纠纷的解决需要两种方式的综合运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