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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种子产业实践中两个至关重要而又有所关联的法律制度,但两者在制度性质、法律渊源、审批机关、审查对象、审查条件、育种者权利、有效期限等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在我国的立法演进虽然历经不同路径,但经由种子法第三次的重大修改,为两者在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奠定了立法基础,甚至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日趋完善会助推我国品种审定制度终将被品种登记制度所完全替代,此是种子法第三次修法潜在的立法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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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97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它对于保障植物新品种发明者的利益,促进生物育种以及农业科技的发展进步与成果转化将产生重大影响。1999年3月,我国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递交国书了中国加入该公约(1978年文本〉的加入书,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今后,我国在依照公约规定为成员国的植物新品种提供国际保护的同时,将与成员国之间在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新产品贸易方面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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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原动力.为了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开始为保障农业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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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员。严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假冒植物授权品种情节严重的行为应明确定性为假冒植物授权品种罪,并规定其法定刑,予以刑罚处罚。刑事立法应增设此罪名,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刑事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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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晚近植物品种立法价值取向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东盟六国晚近陆续颁布了以育种者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的《植物品种保护法》.由于除新加坡外,其他东盟国家均是生物技术力量薄弱、未开发植物遗产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国,上述立法将使这些国家所保护的植物品种主要掌握在外国公司手中、本国农业研发受到窒息、本国植物遗传资源流失,而此类立法所带来的利益却极为有限,因此,东盟国家晚近植物品种立法的育种者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整体失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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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存在 的缺陷。 (一)我国专利法不保护植物品种本身,只保护育种方法,而实际中,这种育种方法也很难保护。在专利法的实施过程中,植物育种方法往往变成了杂交制种方法,所以就育种者财产权保护的效力而言,目前的确不尽如人意。因为杂交制种方法一般是通过三系、两系或其它方法生产杂交种,而那些能重复的先进的非生物学育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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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与非洲植物品种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适用,植物品种保护已迫在眉睫。它特别提及了对植物品种的法律保护形式。27.3(b)规定成员国要通过专利、有效的基因保护制度或任何综合的措施为植物品种提供保护。协议要求,成员国可以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但必须以其他专门法给予保护,不允许在这项智力成果的保护留下空白。在非洲,除了少数国家,植物品种保护的引进还是新奇事物。非洲国家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设计方面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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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诉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当中,存在着程序基本法有统一规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仍然规定诉权且规定不明确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农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林业部分)》)就属于此类专门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具体情形之一,并且《条例》第43条等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诉权的规定存在内容不明确的情况。由于《条例》第43条规定的诉权不明确,笔者日前代理的有关植物新品种权属的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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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产物。工业化社会的进程,要求农业生产产量和质量的迅速提高,对于农业生产来说,植物品种与种子是生产资料,这就要求有新品种。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又要有大量的投入,包括技术劳力、物质资源、资金和时间,育种者一般培育一个新品种需要10-1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为农业、林业和园艺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是育种者由于无法防止别人无偿繁育自己的品种,也不能制止那些不经育种者同意就以商业规模出售其品种的活动,以致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使育种工作难以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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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1)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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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2):45-48
【裁判摘要】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