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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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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嘉 《法治研究》2016,(5):123-131
德国法把相对优势地位细分为相对交易优势地位和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两种类型,并且把规制滥用上述两种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制度都放到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中.中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对相对优势地位进行细分,然后再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规制体系要求,把滥用相对交易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而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纳入反垄断法体系.  相似文献   

2.
相对优势地位是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全新理论。其不仅在力量对比、考察因素、适用方法、界定标准等方面与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就现实影响而言,相对优势地位更容易产生微观化的市场效应。若按传统观念将其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则既与域外反垄断立法的“结构主义”范式和“行为主义”范式相冲突,亦与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立法的“谦抑性”特征相违背。相比较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静态机理中展示出的“维护公平竞争”的独立价值品格以及在动态运行上呈现出的“从个体到整体”的利益保护路径,更契合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内在逻辑。  相似文献   

3.
全玲贤 《法治研究》2016,(5):132-140
韩国《公平交易法》自1981年制定以来,至今已施行了35年.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交易行为,滥用交易地位的行为占据了不正当交易行为中的绝大部分比重,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对滥用交易地位行为的规定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根源于特定的社会构造,即上下游企业之间在特定交易中形成的相对优势地位.为了缓解这种构造带来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公正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垄断行为有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这三种行为,商业银行亦有可能发生。本文着重讨论了其中第二种,即商业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提出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5.
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反垄断法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丽娟  梅林 《法学》2006,(7):62-67
相对优势地位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市场中不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对于依赖其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具有类似于垄断企业的支配性影响力。由于学界对相对优势地位存有比较大的理论分歧,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在是否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问题上态度迥异。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已经出现并且严重损害了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从总体上界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行为类型、法律责任,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6.
董微 《广东法学》2009,(6):27-3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7.
供应商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市场交易主体.在我国已全面开放的市场行业中竞争比较充分,未形成寡头垄断格局,但在各行业已出现许多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供应商,在同行业竞争中极具竞争优势及行业话语权,取得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本文将从纵向和横向两方面阐述大型供应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危害,并对完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行为,但随着网络型产业和技术的发展,具有相对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被纳入了反垄断法的视野。滥用相对支配地位的行为在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上同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相关竞争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立法理论和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这种行为的规制有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9.
夏斌 《法制与社会》2012,(34):99-100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况却越来越多,直接破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坏境,最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其得到有效的规制。本文通过分析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以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提出完善该规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11.
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小明 《河北法学》2007,25(11):94-99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相似文献   

12.
环境污染责任之违法性判断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需以行为人之行为具有违法性为要件。对于违法性之判断,除应考虑被害人所受损害之程度外,加害人行为对于加害人自己及社会上一般大众的效益,亦应一并予以考虑。因而违法性之判断,在纠正正义与功利主义之间,如何取舍,成为环境污染责任的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中违法性的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性是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在违法性的判断方面,传统上形成了结果违法理论与行为违法理论。本文在对这些理论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在违法性的判断上,不应偏重于这两种传统理论,而应当对其背后的行为义务进行分析把握,根据侵权行为的三种不同形态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相似文献   

14.
侵权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定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叶金强 《法律科学》2007,25(1):96-101
违法性,应当成为侵权构成之独立要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行为违法与否取决于法律保护之利益范围,同时,法律对不同利益的不同保护力度,决定着违法性的程度.与评价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过失不同,违法性涉及的是客观层面上是否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违法性要件具有划定行为自由空间,保障正当利益,以及型塑权利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搭售传统上属于本身违法行为。虽然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搭售有了合同搭售、捆绑折扣和技术性搭售之分,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也日趋复杂,但合同搭售本身违法仍是美国、欧盟普遍接受的标准,而在欧盟,捆绑折扣、技术性搭售也被视为准本身违法。我国搭售规制立法采用单一的合理标准,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未能像其美国、欧盟、俄罗斯、印度等国外同行那样对微软、谷歌等软件巨头的捆绑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议以公平价值为首要价值,将消费者需求作为独立产品判断标准,对搭售违法判断标准予以完善,规定合同搭售、技术性搭售构成准本身违法,对捆绑折扣,则根据成本价格比对其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似文献   

16.
李晓明 《法学杂志》2005,26(2):44-46
行政犯罪是否存在,如何确立,有何特性,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论的热点。中外学界在行政犯罪性质认定上的不同,在行政犯罪范围划分上的分歧形成“三大差异说”。笔者认为,行政犯罪是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彼此交叉的结果,是一种具有刑罚后果的行政不法。  相似文献   

17.
窦淑霞 《法学杂志》2018,(2):108-123
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两种出庭情形:与鉴定人进行质证;对案件所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两种情形不仅在事实认定中承担着本证与反证的不同功能,其意见效力、法官采信的逻辑亦有差别。目前,专家辅助人意见在我国不属于法定证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其视为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更加弱化其效力,导致实践中法官在采信专家意见时难以操作。因此,赋予专家辅助人合法的诉讼地位和法定证据效力,并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条件、资质要求、意见属性、法院审查标准等方面予以规定,不仅完善立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76条设置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而为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2021年7月4日,国家药监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是,在实践中,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将维持原研药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不利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及其目标的实现.故,我国应确立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欧盟和美国均已确立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和解协议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本文结合典型案件,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认定反向支付和解协议违法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法规范与刑事法规范并行的二元违法立法模式,是确定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范围、关系的法源所在.在我国立法模式下,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对象、范围均具有不对称性,均需区分交叉部分与独立部分.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规制对象的交叉部分即规制对象相同并不意味规制范围相同,需要进一步通过规范保护目的区分行政不法与刑法不法范围的交叉部...  相似文献   

20.
戴维嘉 《行政与法》2007,(4):128-128,F0003
侵权行为,系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违法行为。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在侵权行为法中,过错与违法性成为了侵权行为法中的核心概念,它直接决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对侵权行为的归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这两个概念在西方历史渊源久长,又由于它们高度抽象化且在各国侵权法中含义各有损益,从而形成了各派学说。于是,违法性是否应该与过错相区别而作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的争论已经延续了数个世纪。然而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又使它们的关系日渐复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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