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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海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1,(5):81-8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是传统文化由传统方法保护转变为特殊权利方法保护的例证,也为西藏传统文化保护提供了全新的范式。格萨尔、藏戏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西藏实施公约义务的有力实证。但应看到的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和保护措施不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不清的现实,因而,像《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样的地方性立法,不但是传承与发展西藏传统文化的自身需要,也符合创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法律架构的终极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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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信息化建设——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个阶层的重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化存贮、信息化的形式转换、信息化的传播、信息化建设的培训等四个方面,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途径,很有现实意义。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之中,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条重要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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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但濒临消亡的危机.应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和地方性的法律保护条例,遵循"抢救在先,保护为主"的立法原则,采取"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法律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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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构建起包括拉网普查、教育传承、行政参与、专家咨询和功能转化在内的完整的保护结构体系,进行立体的、全面地、综合的抢救和保护。这不仅对于山东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必要的,而且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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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应三思而后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甚为必要且相当重要,但是如何予以保护需要更为全面、深入的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应三思而后定,即问其现实必要性、思其理论可行性、虑其制度科学性,然后再审慎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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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汗牛充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熠熠生辉。如何有效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课题。这个问题,我国学界已有不少相关探讨。本文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为考察对象,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展开论述,并提出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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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已形成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但由于一直坚守文化生态环境的工具价值这一理念,使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性,缺失原生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保护制度。本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性的源流分析,揭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权性的本质属性及其具体体现,进而提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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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断加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从静态留存转向活态保护。在这一过程中,现代视觉媒体的参与可以弥补传统保护方式的不足。本文以三部动画电影《女娲补天》、《擒魔传》《画的歌》为例,探讨了口头传统类、表演艺术类以及民间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中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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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复杂的脉络关系往往折射在独特的视觉文化之上。如何发挥与挖掘视觉体系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是值得研究与思考的问题。视觉体系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化的信息传播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需要将视觉形象放置于全球化的背景中进行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需要树立正确世界观,以视觉的观点来审视和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使世界人民感受不同文化的独特魅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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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类学学科的视野观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研究不吝为学科理论前沿和人类学家参与国家战略的需要.人类学学科本身对传统文化的特别关注,以及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全球化语境下对中国遗产运动的反思,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的探索研究提供一个全新而广阔的视野.以人类学者的讨论和共识,基于对人文价值的反思与再思考能够推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研究的人类学转向是对当下我国遗产文化事业的反思,以人类学的眼光树立新的人类遗产意识的探索具有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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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法律需要不断地将社会生活中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到自己的视野中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规则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必须要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与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借助或不借助物质媒介所表现的世代传承的特定民族的文化信息利益。其法律性质具有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和利益性。任何团体、个人乃至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负有正当利用、不断维护、坚持延承的义务。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则主要表现在对它的使用上和获得相应利益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主要类型包括社会民众型、团体型和个人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救济机制的建构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原则、、法律救济方式与途径上有所建树。在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协调如下几个关系:1.同已有法律的协调;2.同社会惯例的协调;3.同我国承诺的国际保护义务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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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以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郭慧丽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4):122-124
邯郸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留存.分析了城市化进程中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邯郸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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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无论从公法的角度看,还是从私法的角度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都还存在一些缺陷.为了适应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新需要,我们应该修正和细化已有的法律规定,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权利救济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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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大国之一,需要利用知识产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以法律的手段设立合理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分享和保护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知识产权的融合性,它在保护传统、信息本质等方面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许多契合之处,对其加强基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综合手段保护模式并辅以适当的行政保护手段,便有可能逐步形成合理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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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以桂林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内一直存在很多争论,其本质是保护重要还是开发重要的问题,也由此形成了很多的观点,例如保护桎梏论,开发破坏论等。大多数观点都是把保护与开发看作是对立的。文章从另一个角度提出:打破保护与开发的对立性,建立同一性,二者是互为手段,互相促进的。保护与开发不能确定哪个更重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先有保护才会有开发。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处理,对于不同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分为几个层次,并在保护中做好开发与创新,最终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协调一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存续以及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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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的伊玛堪,走过了近一个世纪的艰辛传承之路。从1930年民族学家凌纯声撰著《松花江下游的赫哲族》一书,最早用文字记录伊玛堪开始,伊玛堪的传承与保护就突破了口耳相传的原始、单一模式,开启了传承、保护的新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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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宏韬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9-13
《诗经》属地,在河南省分布相当广泛,《诗经》文化遗产是河洛地区非常宝贵的财富,但目前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利用。应该增强保护和利用意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提高生态、环保、文化、旅游和经济相结合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建设河洛生态文化旅游圈,并与周边的生态文化旅游圈进行积极的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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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工作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关注是一个非常突出的亮点。随着《名录》颁布,文化遗产传承人也必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爱。但过分的关爱往往会转化成冲击,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冲击。冲击可能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二是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过分“关爱”;三是来自知识界的过分“热心”。这些冲击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文化遗产的变样、走形,问题相当严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