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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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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庭婷 《湖北体育科技》2022,(11):941-944+1018
刑事立法应加强兴奋剂犯罪的源头治理,重视上游犯罪类型。非法经营罪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拟结合《兴奋剂解释》解读其构成要件。回归刑法分则体系确定该罪保护单一法益,但可能同时触及体育法益;“国家规定”应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非法经营行为入罪应具备双重违法性、市场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经营对象限于《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避免与毒品等其它物质混同;判断罪量要素不唯数额论,可考察行为对象的性质、数量和种类等客观要素评价“情节严重”。同时,探析非法经营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以兴奋剂为行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间成立的牵连犯、数罪并罚等罪数关系与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2.
王烁 《体育科研》2023,(3):40-45
现阶段对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主要构成要件要素存在诸多讨论,划定合理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参加”要素解读的缺失,直接影响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合理应然处罚范围。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在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重大体育竞赛公平性。作为核心法益的重大体育竞赛公平性,包括重大体育竞赛过程公平性和重大体育竞赛资格公平性。由此出发,“参加”应扩展解释至包括“参与”和“为了参与”。“为了参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在预选或选拔比赛,或者开赛前备赛训练中使用兴奋剂的,也属于“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相应行为应当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进行规制。这种结论是必要的扩大解释,并未破坏司法限缩的要求,亦符合其法定犯属性,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自此对体育领域内滥用兴奋剂行为的治理多了一层刑事保障。但由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极为简单又特别含混,因而需要用法益概念加以限制,须结合法益对条文进行实质解释。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规范保护法益为体育法益——体育比赛完整性和运动员身体健康的集合,其中体育比赛完整性是基础性法益,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是选择性法益。体育法益具有极强的价值性,增设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是法益保护原则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4.
国际反兴奋剂立法蕴含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追诉机制,我国反兴奋剂专门立法及相关立法直接或者间接地规定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追诉机制。但是,在前者中行刑衔接不力,在后者中行刑衔接基本阙如,故难以实现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有效追诉。兴奋剂检查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不一致、兴奋剂样本取证难度大、责任主体沟通渠道不畅、移送监督机制保障不足等,是建构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追诉机制面临的难题。为此,有必要先制定统一的行刑衔接基本法,然后针对反兴奋剂违规行为制定具体、专门的行刑衔接实施细则。在具体举措上,应当制定严于国际反兴奋剂法的检查标准,建立反兴奋剂机构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同侦查模式和兴奋剂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移送的外部监督。  相似文献   

5.
国外关于兴奋剂犯罪的法益观主要有财产法益观、生命健康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借鉴意义在于,应当根据兴奋剂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和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确定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我国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法益包括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是说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不应当包括"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包括"多次使用兴奋剂或对多人使用兴奋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兴奋剂"等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形。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成立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6.
刘文渊  张润琛 《湖北体育科技》2022,(11):952-954+996
正确认识法益是司法适用的逻辑起点。既有研究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保护法益的认识有单一法益说和复合法益说之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具体而言:单一法益说无法准确指明保护法益的内涵,而复合法益说将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列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保护法益的首要位置存在疑问。就此有必要探究不同法益说的内在逻辑,通过体系化的审视将运动员的生命健康排出保护法益的范畴,同时明确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公平秩序为本罪的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7.
在第2.3条兴奋剂违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上,通过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多年来的相关案例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三个版本的释义分析发现,过失可以成为“拒绝样本采集”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所以若是因过失造成“拒绝样本采集”,可以适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10.5条,即基于非重大过失或疏忽而减轻处罚。而在第2.3条兴奋剂违纪的客观构成要件问题上,除第2.3条明确规定的要件外,检查行为的合法性也是构成2.3条违规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是只有重大违法检查行为才可以抗辩,轻微违法行为不构成运动员合理的抗辩理由。在分析2.3条违规构成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时还应注意区分分析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和反向错误问题,这都应在案件中予以全面考虑。  相似文献   

8.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鼓励各国运用刑法管制兴奋剂,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可将各国反兴奋剂刑事立法分为保护公共健康型立法、提供者规制型和使用者规制型立法。根据现有的权威性调查,保护公共健康型的立法并不足以有效遏制兴奋剂滥用,故从刑法上应当重视体育法益这一客体的保护。但即使如此,在决定对具体的兴奋剂违法违纪行为是否要进行刑法规制时,必须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帕克所提出的刑事制裁界限的5点标准是刑法保持谦抑性的必要条件,应将拟入刑的行为与该标准做深入地比对,方可得出恰当的结论。我国应结合理论分析和各国司法实践经验教训,选择适合我国的反兴奋剂刑事立法类型。  相似文献   

9.
张成烨 《湖北体育科技》2023,(6):497-503+552
现行刑法在体育公平保障上呈现出单边规制兴奋剂犯罪的模式,操纵比赛行为规制缺失,导致实践中操纵比赛行为频发。在体育协会实质化改革和积极刑法观的宏观背景下,增设操纵比赛罪具有现实可能;法益理论、教义学方法和社会学理论均表明体育公平法益具备独立性;在综合考量司法实践需求和体育自治价值基础上,应确定操纵比赛罪的抽象危险犯性质,从而弥补传统路径在探知行为人主观目的、说明因果关系以及取证方面的不力;构成要件方面,操纵比赛罪的主体要件宜限于赛事相关者这一特殊主体,行为应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赛范围限制于省级以上主体主办赛事,并增设情节严重的要件;操纵比赛罪的主刑应设置为1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和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尽可能增加缓刑的适用可能。  相似文献   

10.
反兴奋剂的法理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兴奋剂司法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取舍中,优先维护程序正义;“公平与效率”出现矛盾时,效率先于公平;“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则分别适于“定罪”和“量型”;面对“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目前是“对象一律”的策略,以后应立法加以改进。反兴奋剂执法中法律救济贯彻正义、公平理念,彰显人文关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是反兴奋剂法理实践的自觉前移,彰显教育先于惩治、预防重于惩治的人文精神。我国应完善正式教育体系,将教育对象从运动员、管理人员扩大到各类社会人员,尤其是体育专业学生及其生源。反兴奋剂斗争是“体育精神与负面人性的博弈”,而科技的发展给新类型和新品种兴奋剂出现带来可能,因而反兴奋剂具有复杂性、长期性。  相似文献   

11.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国际体育界反兴奋剂斗争的纲领性规则文件,新修订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于2019年11月在第5次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强调反兴奋剂斗争的目的是维护健康价值以及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增设《运动员反兴奋剂权利规则》;将《技术文件》增列至世界反兴奋剂主要规则体系中;设立新的兴奋剂违规类型——阻挠报复举报行为;新增对社会毒品的单独规定;增设受保护人员、业余运动员2类主体;新增“情节严重加重处罚”条款;明确肯定“认罪协议”制度;删除“故意”构成要件中的“作弊”要素;修订“赛内”的定义;提高对公平听证的要求。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积极参与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修订的意见征集工作。中国参照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颁布了全新的《反兴奋剂规则》。  相似文献   

12.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有“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简称“篡改”)违规的相关规定(简称“篡改”规定)。“篡改”规定本身具有规制范围广泛、认定标准不明确、违规处罚裁量范围小、补充性等特点,使得该规定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的适用存在问题。2015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瑞塔·吉普图案和卡尔·穆里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了“篡改”规定的适用问题,同时也为“篡改”条款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其他相关规定的完善提供了思路。本研究认为,今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篡改”违规的主客观要件,同时通过增加加重情节规定、加强反兴奋剂调查阶段运动员辩护权保护等方法,促进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余宇  谢雪峰 《体育科学》2006,26(3):77-79
悉尼奥运会的拉杜坎兴奋剂事件,是近几年世界反兴奋剂进程中具有启示意义的典型案例。该事件及其后的反兴奋刑立法进程表明:反兴奋刑立法的核心理念是公平原则;反兴奋剂司法面临诸多的两难境地,“严格责任”是其两难之下的边际选择,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应对之策;反兴奋刑执法如山的威势之中也蕴含着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反兴奋剂法律也有无奈,也有不及。因而,反兴奋剂与用兴奋剂的斗争不会停止,人类永远需要正义和智慧。  相似文献   

14.
兴奋剂搜查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运用文献资料和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发生的兴奋剂搜查典型实例的比较,探讨了我国和一些国家在兴奋剂搜查方面存在的差异及我国在兴奋剂搜查问题上面临的法律困境;提出在反兴奋剂斗争形势日益严峻、复杂的背景下,采取兴奋剂搜查行为的必然性;阐述了在国际社会“法治兴奋剂”发展趋势下,加强兴奋剂搜查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通过修正刑法、体育法等法律,加强兴奋剂搜查立法,设定我国兴奋剂搜查的权利主体,明确兴奋剂搜查对象和权限范围,严格兴奋剂搜查程序等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5.
美国联邦和州分别对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进行了刑事立法。联邦层面,体育贿赂法主要被适用于规制跨州以及全国性的操纵体育比赛犯罪;该法对体育比赛的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以及刑事管辖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刑法典》明确设立了操纵公开竞赛罪以供各州参考。州层面,50个州中共有16个州制定了规制操纵比赛犯罪的成文立法,各州主要采取贿赂罪、欺诈罪和赌博罪进行罪名设定。研究认为,我国宜借鉴美国联邦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非法操纵公开竞赛罪,以此打击与操纵比赛相关的各类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反兴奋剂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运动员群体中逐渐树立起了“拿干净金牌”的意识。但学校体育的兴奋剂违规问题频现,青少年学生的兴奋剂使用问题亟待解决,兴奋剂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该研究对我国学校体育中学生兴奋剂使用现象进行全面分析,梳理总结使用兴奋剂的原因,指出学校体育中存在的反兴奋剂教育的缺失问题,详细阐述了学校体育中开展反兴奋剂教育的重要作用。提出加强学校体育的反兴奋剂教育;实施兴奋剂检查,强化威慑作用;完善未成年人、学校体育等的反兴奋剂立法等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学校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提供最佳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17.
我国反兴奋剂处罚机制重视实体处罚而忽视程序救济之特点长期为学术界和体育界所诟病。人权保护原则、惩罚与救济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为反兴奋剂处罚之救济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仲裁并辅之司法介入的方式对反兴奋剂处罚予以救济是实现反兴奋剂有效管理的制度闭环,考虑到目前国际形势和在我国现实国情,应将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处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作为立法根基,同时建立行业内仲裁和适当司法介入机制为反兴奋剂处罚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18.
研究我国兴奋剂药源管理发现,我国兴奋剂药源管理存在生产随意化、销售非法化和流通混乱化等问题。不断完善我国兴奋剂药源管理立法建设,加强对兴奋剂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实行司法问责制等措施可以进一步规范我国兴奋剂药源管理。  相似文献   

19.
唐锃 《体育科研》2022,(4):29-36
2021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7.6条首次明确《禁用清单国际标准》(《禁用清单》)“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条文类似于法条竞合中的特殊规定。《禁用清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成文化兼顾反兴奋剂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经验的积累,不仅能有效缓和严格责任原则的严厉程度,还能强化裁决先例的指引作用。基于该原则的本质要求,若缺乏禁用物质代谢周期的科学知识,就应合理调整反兴奋剂组织与运动员之间的证明责任;为排除原则适用的模糊性,应对其时间要件进行目的性扩大解释;此外,禁用物质地位与处罚条件的有利变更,也应当包含于原则的对象范围内。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一种新的立法模式正在迅速崛起,它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管理型立法现象,学者称其为促进型立法。本文对“体育促进型立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介绍其一般特征,法律特征,提供其发展建议,希望可以加强《体育法》修改向“体育促进法”的立法转变,对修改制定体育领域各种与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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