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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类地方性影子银行的涌现及其引发的诸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使完全依赖中央政府一己之力的垂直监管模式弊端凸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补充作用越发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较关注金融监管权在中央部门间的横向配置,对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几无触及,导致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实现只能端赖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事一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乃至政策的授权方式,缺乏应有的正当性。地方金融办也因此“名不正、言不顺”,普遍存在职能错位、监管权被随意干预和监管资源配备不足等困境。是故,国家应尽早通过更高位阶的立法对“央地”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加以优化,包括明晰“央地”金融监管边界,一揽子授予地方完整的金融监管权,设置相应的外部监督问责制度,并建立起以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主导的纵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使两者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共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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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是国家金融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央地分权下地方金融监管,与财政事权功能不契合,将金融发展权与监管权置于同一权力结构中,加剧金融资源区域配置扭曲,引发监管竞次、监管套利及监管俘获,不断出现地方金融风险。2017年以后以金稳委成立为标志的新金融监管体制强化了金融监管的中央事权属性和地方属地责任,为加强地方金融风险治理提供新思路。以属地责任为归属,制定全国统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加强跨区域的协作机制建设,以金融治理理念推进功能性适应性监管,以监管机构独立性建设实现发展权与监管权实质分离,引进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实现央地金融监管的互恰与协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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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适当性分析应基于社会正义观,从监管过程、结果和反馈三个方面,规则框架、法律范式、金融发展三个维度,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状态予以评价。由于主观意向和客观效力在实践中的不一致性,使得对适当性的分析会超出原有的逻辑范畴,更加注重具体行动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按照韦伯社会行为合理性分析框架,可将实质理性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从秩序正当性角度审视法律理性化,以与其相关联的监管行动为逻辑起点,呈现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参照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文本教义,以司法审查裁量瑕疵为基础,可将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失序情形分为职权滥用、越权监管与明显不当三类。按照解释社会学的方法论,导致监管行为偏离理想范畴的要因考察主要从目的计算、价值衡量和传统信赖三个方面展开。形式理性不足的情况下,地方金融监管的适当性可以通过完善约束机制和协作机制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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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若干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MAO Ming-chen 《政法论坛》2005,(1)
行政许可法关于地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立法原则 ,除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外 ,还包括行政许可权的严格控制与对地方的相对放权的统一 ,注重公正前提下的公正与效率相兼顾。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概念、范围的界定尚待完善。行政许可应限于“附条件的法定权利” ,属于监督性、管制性的行政行为 ,依特定的、明示的申请行为作出“许可”的行为 ,以及行政许可法第 1 2条拟定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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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自治权中的重要内容,是民族自治法规立法的灵魂。本文从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法理依据入手,并着重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权限,使得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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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制度性疏导应当是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问题的基本选择。作为基本人权与宪法权利,联合行动权的存在与运行是实现国家与社会力量平衡的一种手段;联合行动权的行使本身凸显了某些社会问题的重要性与严重性,促使人们关注这类问题(包括规则本身)的严重性质与解决机制;宪法秩序范围内的联合行动权的行使可以起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它本身具有宣泄社会不满的功能并从根基上稳固社会。刑法在由联合行动权行使而引发的社会问题面前,应当保持基本的理性与宽容,包括立法的“犯罪化”、司法的“犯罪化”与“刑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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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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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失灵与市场监管权的重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从中国市场监管权的制度设计看,明显存在定位模糊、设立缺乏合理考量、配置分散、监管者非专业性等缺陷,实质上是“政企不分”、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以及权力文化等体制痼疾在监管法制架构上的一种表象。因此,必须在推进市场化进程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厘清政府经济职能、明晰政府经济职权的内涵和范围、重塑监管机构、设计适当的控制机制等路径,实现市场监管权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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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进行修改。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我国立法机关1983年对法院组织法第13条作出修改后的第二次修改,来回往复之间,见证着中国刑事司法20多年来的制度变迁。死刑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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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入宪的理性构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罢工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定基本权利,具有宪法权利之属性,理应受到宪障。但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关于公民罢工权的规定,这样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劳罢工权屡遭限制、剥夺、迫害和被利用。所以,从宪法的高度来保障劳动者权势在必行。因此,罢工权入宪是迫切需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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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是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监管体制的构建与完善是我国碳市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碳交易机制的历史使命和我国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的缺位现状共同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市场交易环节,应该采取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合并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涉及事项广泛,采取主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必然选择。碳交易市场监管是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核心环节,在厘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与碳金融监管关系的基础上,应该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碳现货和碳金融衍生品跨市场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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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金融监管权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总结我国金融监管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权法治重构的法律维度及其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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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月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45-52
近代以降,进入地方自治"体制内"的绅权独立性丧失,成为正式权力的附庸。士绅参与地方事务的范围仅限于公共服务领域,方法与途径受到行政权力的严格管控。绅权以法定形式得以明示以及士绅担负地方自治经费的征收义务,都导致士绅阶层与其他社会成员日趋分化,在近代中国日益孤立,最终走向衰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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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1)
我国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立权相关条文之解释存在不同见解,鲁潍案裁判要点1及其引发的相关讨论,即围绕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立权之法律解释问题展开。但是,对该案及相关法条的已有讨论,无论是"领域说"与"事项说"之争,还是"积极抵触"与"消极抵触"之辩,均未就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立权提供融贯的解释。应当引入体系视角重述与上位法相抵触,承认地方立法在上位法所确定的框架秩序下享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并由此超越"领域说"与"事项说"之争,从宪法-组织法-行政许可法三个层次、授权与限制两个方面整体把握我国地方立法行政许可设定权之规范体系。将这种体系解释应用于鲁潍案,显示它可提供一种比该案原判更为全面的解释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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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金融业的繁荣,而金融市场固有的失灵和缺陷亟需公权力予以监管。这种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在以市场为导向,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同时保护消费者利益,最终促进构建公平、有效的金融市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