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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种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适用虽然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完全否定或限制适用都是不可取的,应当不断改进它。本文指出传统冲突规范强调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倾向于形式正义的价值选择,而现代冲突规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更加注重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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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正> 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和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增强,国家希望它的某些意志能够绝对地得到体现。为此,国家便赋予某些法律规范以强制适用的效力,尤其是在涉外民事关系中,这些法律可以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予以适用。现代国际私法中这种能够被直接适用的法律,就是“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两种不同的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两者既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直接适用的法”和冲突规范都服务于国际合作事业,致力于公平处理涉外民事法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但另一方面,两者的立足点、指导思想、适用方法、适用效果又不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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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识别又叫“法律定性”,或“法律归类”,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仅对此作一点初步探讨。迄今,冲突规范仍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手段。冲突规范从结构上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范围”,一部分叫“系属”。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继承”就叫“范围”,它表示该规范适用于什么法律关系;“不动产所在地法”就叫“系属”,它表示根据该规范应适用哪一国家的实体法。一国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时,都首先要适用自己国家的冲突规范,再根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系属”,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因此,冲突规范的目的是选择哪一国家的实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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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事实”与“法律”之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说或事实说只能为各自对应的外国法查明模式提供部分合理性证明,但对于与外国法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即冲突规则是否应依职权适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后果以及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两者均无法为各国的普遍实践提供令人信服的合理性证明。两种抽象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是拟制的,未能为外国法的相关重要问题提供统一的解决方法。应当不拘泥于外国法的抽象性质,而致力于确立有关外国法各具体问题的恰当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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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与实体权利的国际保护,以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是两组不同的概念范畴.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并非突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而是由于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被他国所承认.知识产权法适用主要存在原始国法说、被请求保护国法说以及分割适用法律说三种学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的解读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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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制度针对何种对象适用 ,这既涉及到对法律位阶实践功能的认识 ,也与法律位阶在宪政体系中的作用有关。本文认为 ,法律位阶仅适用于一国法律体系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律规范并非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领域 ;法律位阶仅调整成文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 ,而不涉及在成文法律规范与不成文法律规范之间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法律位阶制度解决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合法性冲突问题 ,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违法冲突 ,则应当适用违宪审查制度而不是位阶制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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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是法律的基本意义或重要特征.法律规范作为关于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不仅承载着解说法律规范性来源的理论使命,也作为法律规范性实现的基本条件之规定担当着诠释实证主义法学或"强制"或"规范"的法律规范理论的重任.实证主义法学从"法律之内"解读法律规范性的努力,使法律规范不仅是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的逻辑的和观念的意义结构体,而且有自己特殊的表达或表现.对法律规范的概念意义、逻辑结构体及其效力表达进行动态或静态的考察和分析有助于我们系统和深入地认识法律规范问题,进而深化关于法律概念及实践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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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比例原则的适用形态出现了从其原初定位的行为规范立场向工具方法、法律方法论、一般法理念发生多重嬗变的泛化倾向。引起比例原则向技术方法、一般法理念嬗变的原因是论者没有坚守比例原则的概念内涵,而引起比例原则向法律方法论嬗变的原因则是论者混淆了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方法论的概念内涵,乃至错将本就在行为规范形态上适用的比例原则误认为是在法律方法论形态上适用的比例原则。事实上,比例原则在私法中的适用从未脱离其原初定位的行为规范立场,旨在调整权利发生冲突时任何一方权利主体的权利行使行为,此系由权利冲突的发生原理及其规制逻辑所共同决定的。其中,适当性原则判断两个权利是否发生了权利冲突,必要性原则继续厘定二者各自于权利交叉范围下真正发生冲突的两个“权利部分”,均衡性原则最后确定该两个“权利部分”的权利位阶,从而妥适决定权利发生冲突时任何一方权利主体能否行使其权利及权利行使限度。该结论可见于本土累积的民事规范与判例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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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传统宪法理论中 ,宪法只以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不能适用于私法领域 ,但现代德、美等国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渐向私法部门拓展 ,这是现代宪法发展的普遍趋势。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宪法的功能认识不清 ,在民事领域中如何适用宪法规范的问题难免存在简单化的倾向 ,即对适用的条件缺乏细致的分析。事实上 ,宪法规范在民事领域的直接适用是有条件的 :在普通法对具体事项缺乏相应规定时 ,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 ,这时能起到填补立法空白的作用 ;宪法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相冲突时 ,可以直接适用宪法规范 ,这时能有效地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 ,维护法制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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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确立。考虑到我国法律体系整体的合理性、完整性、立法习惯和简化法律修改的难度,我国选择了一个较为狭窄的法律适用法体系框架,即法律适用法体系中只包含冲突规范。在这个体系中,因其民事法律适用规范和商事法律适用规范分立,“新规则系统”和“旧规则系统”同时发生效力,形成十分复杂的内部结构,不可避免地产生协调和冲突问题。如何协调法律适用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化解冲突,是摆在我国司法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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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对于社会科学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研究源于对以逻辑演绎方法为核心的科学主义在法学中支配地位的反思和以经验主义为核心的社会科学在法学中的兴起。为了确保进入裁判性事实认定领域的社会科学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社会科学必须借助相应的证据规则。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证据的准入标准经历了一个从普遍认同标准到科学有效性标准的转变。社会学解释方法和社会框架是社会科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加以运用的两种方式。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应当以法律存在多种相互冲突的解释或存在"隐藏的漏洞"为前提,找寻法律概念所包含的肯定选项或者中性选项,并遵循比例原则和受到法律规范性质的约束。社会框架的运用必须以尊重本国文化传统和日常基本逻辑为前提,并结合其他因素,以充分发挥社会框架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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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立足于我国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了《法律适用法》第33条相关规定,并结合外国在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对第33条中的遗嘱效力应进行进一步解释,对遗嘱能力应进行单独规定,并对第33条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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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冲突问题的存在,使法律规范推理的应用功能受到限制,让其成为规范逻辑研究中必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对义务的具体语境进行分析,提出结合义务的时态因素建立法律规范推理系统TDWL’0的新主张,这不但可以有效处理义务冲突问题,并且有利于增强规范逻辑在法律实践领域中的应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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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在哈贝马斯那里被区分为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两个维度,我们将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这两个西学术语转化为中国传统哲学的“有、无”概念.法官司法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有)必须是符合正义(无)的规范要求,法律(有)必须接受正义(无)的调整和统摄.如果二者并无严重冲突,法官当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有);如果二者有严重冲突,法官就要弃法律(有)不用,直接适用正义(无)所体现出的原则要求,立法者要在正义(无)的价值指导下修改原来的法律(有)使之与正义(无)相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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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行政处罚必然是违法的。因此说,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必备条件之一。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一)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是有效的。这里所讲的"有效"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时间效力。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对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在时间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已失效或虽然已公布但未生效或已经失效,均属适用法律规范错误;二是,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具有空间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作为处理在我国领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如果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