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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随着Uber、ofo、Airbnb等产业的兴起,带动了全球共享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关于共享经济的法律纠纷问题。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新兴经济模式所产生的法律纠纷解决会存在界定的不清晰和漏洞,导致存在许多争议。在中国的共享经济发展中,以"滴滴打车"为代表网约车服务产业的发展最为蓬勃,而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的问题。对于认定两者的法律关系有利于确定侵权损害中的归责主体和保障网约车司机的权益,因此,本文建议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分类认定和具体化两者法律关系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让法律更好地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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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披露的义务和解释义务.然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性义务),如可以适用错误、欺诈、债务不履行或者计算期间的延迟.<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其他欧盟立法都确认了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未来的<合同法>修改也应当确立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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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数字经济下巡游车企业及其劳动者的研究,讨论了数字平台何以对传统企业及其劳动者带来影响,以及传统行业何以存续的问题。市场准入下的差异导致了两者在市场策略中的不同,而市场运作逻辑的差异导致了两者的商业模式的区别。高效的市场灵活度、经营成本的差异化、虚拟管理的松散化及其司机准入的低门槛,使得数字平台快速扩大了市场份额,吸引了更多的用户加入。而传统巡游车司机则受到新、旧两种商业模式的挤压,加之受平台歧视,其收入下降,从而带来了职业社会经济地位的降低,而不得不在工作中进行自我加压。然而,在平台的强势发展之下,传统企业由于政府政策的支持、市场多方位的需求,以及对劳动者的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保障,使其保有了一定的续存力量,能够在市场中继续与数字平台进行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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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借助法律规范推进数据平台市场行为合规是必然选择。相较于其他保护路径,合规路径更符合数据平台自身的特征、法律的明确要求以及“守门人”的职责,所以该路径应当成为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可或缺的构成。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的落实,在法律依据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这些缺失可能会导致法律监管的失灵、归责原则的偏离以及责任承担的过度延伸。因此,在保持法律监管与适度介入的基础上,应当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辅以均衡的责任分配方案,加快风险管理从意识到义务的转换,拉齐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标准;还应推进通用标准的法律转化,满足判定法律责任承担的技术基准的法治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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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作为依托互联网形成的新生事物,在满足乘客出行和便利城市交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网约车市场作为互联网经济和分享型经济的典型代表,政府对其监管应以促进该行业发展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干预,在保持市场充分竞争的同时,实现互联网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无缝对接;其规制路径必须区别于传统的城市出租车市场,应当实行"宽准入,严监管"的模式,通过政企合作的方式创新管理方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发挥社会组织的活力,完善平台投诉制度和救济制度,同时协同推进出租车行业垄断模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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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的发展背景下,网络侵权数量呈现直线飙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建立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人陷入困境.著作权领域的司法和实践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立足我国的具体实际和网络现状,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规定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负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信息披露的条件,采用“通知与反通知”的履行方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下的责任分配,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行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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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信息泄漏导致信息主体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理顺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关键。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结果义务,其责任主体应当限定在经营领域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区分对个人信息本身财产价值的保护和以“预防故意侵权”为目的的个人信息保护,后者是民法上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内容。建立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应确立以下规则:相关损害赔偿范围应限定在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进而对信息主体造成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直接侵权人的介入不构成个人信息保障义务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阻断;在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分担上,应当适用“补充责任”分担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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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日益成为网络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网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网络交易的主体匿名性、空间的虚拟性、完成的非及时性,使现有的法律体系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从网络交易的基本特征出发,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与普通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比较,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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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对于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术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都一直强力推动司法信息公开,但是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检讨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便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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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辉  周猷 《阴山学刊》2020,(2):5-11,17
重大疫情信息披露包括信息的对内报告、通报和对外公开发布两种机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未对二者加以区分,混淆了疫情信息对内报告、通报之权力运行逻辑和对外公开之权利保障逻辑。因制度设计偏向疫情信息的对内报告、通报而忽视了信息对外公开,导致行政权内部运行的一些惯例被不恰当地适用于疫情信息对外公开机制中,如下级须经上级授权、批准或同意才实施行政措施,由此产生“疫情未经授权不得公布”的错误理解。此外,由于缺乏权利保障的理念和信息公开的外在压力,疫情信息对内报告、通报也因缺少足够监督而反应迟滞。有鉴于此,重大疫情信息披露应当厘清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两种逻辑,并构建起公共参与的机制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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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腐视角下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络反腐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不仅能够加强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而且有利于政府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树立廉洁形象,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络反腐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政府机构信息公开意识淡薄,对网络反腐存在抵触心理;政府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垄断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公开质量不高,形式主义严重;政府网站建设存在不足,公开内容和方式需要完善等。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络反腐中的有效实施,应加快网络反腐立法建设、推行官员财产网上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平台建设、积极开通政府微博、不断改进网络发言人公开方式,从而推进网络反腐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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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刑法、行政法和民法方面。在云计算的背景下。为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已显得刻不容缓。通过个人信息犯罪的实证分析看出,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诸多不足,应借鉴其他立法中可行部分,增加刑事规范内容,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促进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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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出了主动公开在信息公开领域的积极作用,强调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但现实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并未真正处于阳光之下,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情,完善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以望早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目标,实现"阳光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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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送达作为一种采用了现代信息技术的更加快捷、经济、高效的送达方式,应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法律框架下确认其应有的法律地位,以支持和保障在线诉讼的确立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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