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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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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广西土司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明王朝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大力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行“土流并设”、“流官辅佐”,限制和削弱土官权力,并开始逐步进行改土归流。明代是广西土司制度的全盛时期,又是广西开始进行改土归流的时期。弄清明代广西土司制度发展及改土归流的特点,对于了解广西土司制度及广西社会的发展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马国君 《学术探索》2023,(5):94-102
土司“所属司”即大土司领下的朝廷官授土司之省称,大别为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类下土司,以及土府、土州、土县类下土司。两类“所属司”与朝廷关系言,属中央王朝政区合法基层官员,朝廷要授予印信、号纸、官服,职位准许承袭。与被统辖的大土司关系言,为其属官,接受其派遣和命令。“所属司”生成路径有王朝更替归附者,有政区管理划隶者,有招抚他族、征战有功者。“所属司”设置,巩固了土司的国家认同,对于探讨历史时期民族地区基层治理智慧,铸牢各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設置土司制度一事,在历史上对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因此,研究土司的設置和土司称謂的演变,对我国少数民族历史的研究,是一个必要的課題。但关于土司的称謂这一問題,至今还是众說紛紜,本文拟就这一問題作一些考释。江应樑先生于1958年出版了《明代云南境內的土官与土司》一书,书中将土官、土司当作两类职称而加以区別,可以說是开土官土司两类說之始。該书在論及土官、土司的区別原因时說:  相似文献   

4.
元朝政府通过在云南政区进行相应行政设置和管理,结束了自南诏大理国开始的地方割据情况,使云南纳入全国统一的行政体系中,真正成为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元代在云南的设置中,土官土司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土官土司制由常规行政体系中任命土官和专门为少数民族首领设置官职体系,即宣慰司体系两条主线构成.这两条主线既有交叉又有重合,重合部分就是对少数民族首领的任用.云南政区的土官土司制在元代开始形成,并不断变化,不仅对云南的地方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更为明清时的土官土司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5.
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为统治少数民族施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曾在中国历史上发生过深远的影响。史学界有关土司制度的论述不少,也有许多争论,但迄至今日,有关这一制度的许多问题尚需重新评价。如相沿了数百年的土司制度“明因元制说”,就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仅就明四川行都司土司制度是否因袭元制的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6.
历史上,活跃于甘青河、湟、洮、岷地区的大小土司,世袭罔替,雄踞一方,曾经对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以至民族变迁,发生过重大影响。但是,作为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的土司制,在甘青地区的形成发展历史,至今尚乏探讨研究;而旧说纷纭,又多可訾议。故不揣谫陋,循流溯源,对甘青土司制的形成,作一初步考察,尚乞识者不吝指正。一清人记载甘青土司的著作,多将土司世系追记到元明之际,这大体是沿用各土司家谱、宗谱一类的谱系记录,承袭世系一般是可靠的,至今,仍为我们保留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但这样以来,无形中造成了一种印象:即甘青土司皆受封于明代,故甘青土司制亦始于明代。至今,论者多以此为是。可是,这一论点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作为有明一代正史的《明史》之《土司传》,并未著录甘青地区。《明史》体例严整,素称完善。其《土司传》是创新例而立,为二十四史中仅有。《土司传序》开首便言:  相似文献   

7.
明清时期云南普遍实行“土流并治”的管理模式,即便改土归流也不是对该模式的完全否定。通过改土归流,不少府州县的治理方式和权力格局从“令土官为之钤制,以流官为之弹压”转变为“以土目管土人,以流官管土目”,流官的权力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因此得以加强,但是王朝国家在当地的治理逻辑仍为典型的“土流并治”。从里甲名色和赋税征收标准的制定过程来看,改土归流之后,地方流官对于西南边疆地区的治理并不会完全采用中原内地的统治方式,更不是刻板地“复制中国式社会”,相反地,流官会充分尊重甚至倚赖于原土司的管理传统,将其作为构建新治理秩序的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8.
广西忻城莫氏土司自明代起开始了对忻城长达近五百年的统治,其间,莫氏土司深受中华传统政治伦理思想的影响,尊崇儒家“德治”、“仁政”政治伦理为其治理之道,遵循效忠王朝、仁民爱物、勤于政事、节俭勿奢、睦族匡政等土司官族的政治伦理规范,并倡导博读经史、敦行慎言、乐善改过等为其官族道德修身的基本方法,形成了颇为丰富的政治伦理思想,很好地促进了忻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9.
土司制度是元明及清前期封建王朝对我国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是从历代“羁縻政策”发展而来。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主要包括石砫马氏土司,酉阳冉氏土司,秀山平茶、邑梅、石耶和地坝四个杨氏土司。重庆土司制度包括职衔制度、承袭制度、升迁制度、惩罚制度、贡赋制度、土兵制度和教育制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历史时期重庆民族地区土司制度,有助于专家学者们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10.
科举制度、土司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两类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一类是中央王朝依据汉族地区固有文教系统推行的官吏选拔制度,一类是元明清时期按照边疆民族地区特殊礼俗实行的民族制度,规定土司为朝廷命官,按照法律承袭,代理国家对当地实施统治。然明清时期,随着朝廷在土司地区经营的深入,规定土司子弟悉数入学,使得土司官族积极向学,参加科举,中试后或进入流官体系或承袭土司,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司制度与科举制度的软性整合,强化了土司地区的国家认同,对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1.
甘青“土官”制度包括土司制度、寺院制度和盟旗制度三种形态。这三种制度的形成路径,由具体历史阶段的民族关系所规定,反映了复杂的民族结构所产生的不同政治制度。以封地为基础的土官制度与郡县制不仅存在着利益冲突,还包含着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把领地部族关系转变为州县对民户的统治关系,是改土归流变革的根本内容。而这在游牧民族的实施困难重重,反映了社会水平对制度改革的制约。但近代中国社会的变化,促成了甘青土官制度改革的急促与近代内容。土官所属的民族社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跨越式变迁。  相似文献   

12.
《尘埃落定》是藏族作家阿来20世纪90年代的一部优秀之作,作品以独特的视角讲述了一个藏族土司的“傻子”儿子的传奇经历,通过“傻子”的眼光来观察和认识这个土司世界的奇异和奥秘,以冷峻的目光审视了土司制度下人性的丑恶、宗教的虚伪以及命运所赋予人们的种种痛苦与不幸,刻画了那个靠近东方的藏族部落的末代土司及其家族的悲欢离合,展现了土司制度下的权力以及在这种权力制约下人性的异化。  相似文献   

13.
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和扶植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成立不久,伪大同元年(1932年)七月五日,以伪教令五十六号公布《旗制》,这是日伪时期统治东北蒙旗地方最基本的法令。《旗制》的主要精神是,“在蒙古唯一之政治单位为旗。旗为一种自治行政区划”。“旗制”的特点是彻底废除清朝以来的王公制度、扎萨克制度或总管制度,代之以流官性质的旗长;废除盟制,旗隶属于伪兴安各分省(后来是伪兴安各省),由伪兴安局(后来依次演变为伪兴安总  相似文献   

14.
乌江下游土司时期贡赋制度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贡赋制度是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贡赋包括贡赐和赋税两方面的内容。历代中央王朝既把贡赋制度作为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一种经济手段,也把它作为考量土官是否忠于中央王朝的一种重要标志。贡赋制度虽然加重了土司对土民的盘剥,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乌江下游土家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国家意识的形成。  相似文献   

15.
略论明代科道官的“风闻言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风闻言事”,指监察官可以不必根据任何书面告发材料,根据一些传言之词,即可弹纠举事。①又称“风弹”。监察官可以风闻弹人,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独有的一项规定。据宋人洪迈考证,“盖自晋宋以下如此。”②此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沿用,并不断加以完善,使之成为封建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弹劾制度。明代“风闻言事”的情形如何呢?迄今尚无论者专文述及。基于此,笔者拟就明代科道官风弹的特征及其作用略加陈述。第一,科道官“风闻言事”时开时禁。明代是否允许科道官“风闻言事”呢?迄今尚无定论。或曰明代一直倡行此制;或言明…  相似文献   

16.
明代广西土司,在元代的基础上发展成“惟苍梧一道无土司”。关于广西土司数,据《古今图书集成》载:广西布政司领长官司三,隶兵部武选司。土官一百九十七,其中知府四人,知州三十三人,同知一人,知县六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二人,巡检十三人,  相似文献   

17.
早在元明时期,两王朝便采取“以蛮制蛮”的政策,在我国西南边陲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推行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依照区划,其设土府州县和土巡检司等行政单位.延至清代,清王朝亦而因之。清末,广西全省计有土州25个,土县4个.土巡检司10个.这些土属州县,主要分布于左右江沿岸地区。其中  相似文献   

18.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国家由于其统治能力和地方财力的限制,在基层社会的管理上,有“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在广大汉族地区,县以下的治理则是建立自治型的乡里制度。乡里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乡绅为骨干的家族治理机制。由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统治实行土官、土司制度,民族地区的乡村社区治理与汉族的乡里制度各有特色,互相映衬。  相似文献   

19.
外国律师曾有一度可十分自由地在日本执行律务:1872年8月3日日本太政官(即当时的内阁)通令颁布的《司法事务规章》(日语即“司法职务定制”),就已经约略提到了日本认可一种以法国律师制为基础的律师制度。1876年2月司法部通令公字第一号首次颁布了旨在全盘引进西方律师制度的《律师章程》(日语为“代言人规则”),同年七月司法部又以公字第十号通令对此作了补充规定(第十六条):“案件原告为外国人者,被告人由其外国律师提出答辩之权不得剥夺之。”  相似文献   

20.
明代鄂西土司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鄂西土家族地区,明代曾实行土司制度.明代鄂西土司制度,是在朱元璋大败陈友谅之后,录用元代归附土官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据《明史·湖广土司列传》载:湖广土司地区"溪峒深阻,易于寇盗,元末滋甚.陈友谅据湖、湘间,啖以利,资其兵为用.诸苗亦为尽力,有乞兵旁寨为之驱使者,友谅以此益肆.及太祖歼友谅于鄱阳,进克武昌,湖南诸郡望风归附,元时所置宣慰、安抚、长官司之属,皆先后迎降."按:明代鄂西土司地区,是包括在此文中的"湖南"范围之内的.据《大明一统志》编目次序,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今鄂西)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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