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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1]、“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2]等罪名。这两种罪名称谓均未准确展露出罪状内容的基本涵义,只有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才比较适宜。一、立法精神近年来,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违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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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这两种罪名称谓均未准确展露出罪状内容的基本涵义,只有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才比较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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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包括单位在内.<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规范内容的立法原意与文义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短期内,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将"雇主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主体解释在内.从长远来看,则应对立法作相应的修改完善.在单位前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却发生在其后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内的情况下,仍可追究单位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本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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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安全生产,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这是党对工人和劳动者的重视和关怀,是国家对劳动保护工作的一贯方针,是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有些生产单位的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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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佩生在《法制日报》1988年3月25日撰文认为,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如下区别:①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这里所讲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只限于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人员;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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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孙福满从目前处理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案的定性上看,已不是一种罪,而是三种,即定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杀人罪(个别的)。关于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的问题。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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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徐正辉一、目前处理重大医疗事故案件的差异近年来,少数医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一些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且有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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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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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11日,四川省南川县陈秋菊带侄子陈鹏到商店买东西,路经一幢八层建筑物时,被突然倒塌的“女儿墙”砸死,陈鹏砸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勘验、调查发现,该墙倒塌是由于几年前施工单位的职工未依技术图纸施工造成质量隐患而致。本案显然是一重大的质量事故,那么对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呢?主要有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仅能对施工单位追究质量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不具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分析原因有:(1)事故是在建筑完工6年之后,不是“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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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实质特征在于,“与特定的生产作业过程相联系”。依据这一实质特征,结合本罪的法律特征,作者指出:私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业余时间承揽私活,如果受聘于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可构成本罪主体;如果受聘于普通公民家庭,则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作者建议,应采用司法解释或修改刑法典的办法,扩大本罪的主体外延,从而将所有具备本罪主体实质特征的职工或从业人员纳入本罪的主体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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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医疗条件和健康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以及广大医务人员尽心敬业,救死扶伤,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也有少数医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一些医务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或技术过失等原因,致使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器官损坏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恶果。这些事故,尤其是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常常引起病员及其家庭与医疗单位的纠纷,严重影响干扰了医疗单位的正常秩序,给社会的安全投下了不稳定的阴影,存在着相当的现实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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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责任事故罪修改之后,其整体宗旨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刑法第134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成为了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或者说是注意规定的关系;其次,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成为了一般主体;最后,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上必须做实质性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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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产、管理活动日趋复杂化,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频度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其中尤以责任事故类犯罪为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中,集中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一系列责任事故犯罪类型。此类犯罪是以负有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和防范职责导致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类犯罪通常具有一旦发生,波及面广,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涉及环节和责任人多,责任认定过程复杂等特点犯罪发生后,责任人投案方式及供述情况,与故意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的情形相比,存在较大差别,由此导致在自首认定上容易产生争议,亟待规范。本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例,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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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越来越多,重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而事故的原因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形式。探究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根源,研究遏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机制,寻求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措施,探索预防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方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要有效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必须强化国家立法以杜绝审判不公,要最大限度发挥法律惩戒效能以解决现有矛盾,最终实现国泰民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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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遵守有关医疗规章制度,造成伤病员残废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这类案件屡有发生,情况较为严重。然而,由于缺乏刑法根据,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