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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从“应当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将相关问题作为焦点问题审理”,在规范层面减轻了法院的释明负担,转以法律争点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际上,法律争点审理程序需要与法律观点释明相配合,从而实现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充实程序保障与纷争一次性解决的多元目标。于法律争点审理中,法院应实质性赋予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机会,适时开示心证,防止法律面的突袭性裁判;应放宽诉之变更的条件及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合并与预备合并之诉讼行为。  相似文献   

2.
在诉审分立的制度中,民事一审法院审判范围应坚持诉审一致原则,包括诉讼请求在内的诉的要素决定着法院审判的范围。但在诉讼实践中,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法院审判范围存在必要的超越诉的要素范围的合理扩张,包括法定的合理扩张和为实现诉权目的而作出的法理性合理扩张。即便如此,法院审判的范围不能随意逾越诉的范围自由审判,在诉权制约审判权的制度框架内,自然事实说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裁判主题,对审判范围具有约束和限制功能。  相似文献   

3.
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继承并创设了诸多先进的诉讼制度,其中就法院释明义务予以拓展:在保留审查起诉时的释明义务的基础上,新增庭审程序中的法院释明义务、诉讼类型转换中的法院释明义务、有关行政赔偿的法院释明义务和民行关系中的法院释明义务.随后,行政协议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中的法院释明义务规范得以明确和延展,促使行政诉讼法院释明制度进一步完善.这对缩小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切实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法院释明义务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履行,法院违背释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亦应明确,法定之外的法院释明义务亦可接受,以真正彰显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4.
家事案件的身份与人伦属性,决定了家事审判中必须发挥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功能。然而剖析裁判案例发现,在家事审判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尚存在认识不一、限度不明、积极性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立法较为粗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法院“案多人少”审判环境的限制难以契合家事案件的独特性。为更好解决家事纠纷,以“一般规定+特殊情形”方式明确法院依职权调取家事事项的范围,将释明制度与法院调查取证权进行嵌合,明确家事调查员为法官“事实”发现的审判助手,是切实发挥我国家事审判中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功能的应然路径。  相似文献   

5.
我国当前的制度逻辑业已认识到,当事人对双方之间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认知除了受基础事实以及实体法依据的影响,同时还受到诉讼过程中,基于原告和被告攻击、防御以及法院审理行为的程序互动事实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基于程序事实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发现作为本案有效讼争对象的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其原有理解,那么,从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参与权的角度来看,就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相应调整。基于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与参与权的诉讼标的论视野,在“一案两讼”的背景下,前诉判决既判力遮断效的范围自然也应该视法院审理重心与原告和被告攻击、防御焦点的实际覆盖范围而作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6.
在诉讼活动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必然要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才能得到一份"司法产品",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当事人自身自然会考虑这种诉讼的成本,但是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的司法审判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应当有诉讼成本控制意识,通过诉讼引导、释明、高效审判等途径,帮助当事人压缩诉讼成本,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7.
“夫妻共同债务”与 “连带债务”在债务发生原因和债务履行上存在差别,对其进行诉讼时,诉讼形式应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当债权人仅起诉名义举债人一方时,可能构成诉讼被告不适格。借鉴德日诉讼要件理论,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职权调查”,但所采用的诉讼资料应遵循“辩论主义”。在此基础之上,应明确法院的释明权适用情形,即通过对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释明来改变诉的不合法状态。若因法院在此审判阶段释明权适用不到位,而最终不合法的诉获得了无法顺利执行的实体判决,债权人想要获得圆满救济仅能依靠再审。  相似文献   

8.
禁止重复诉讼在减少被告二次应诉之烦、节约法院司法资源、避免造成矛盾判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禁止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主要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但多追求形式上的契合而忽视禁止重复诉讼的制度旨趣之根本。将不同学说中的各要素进行解构后再重构会发现,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着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关系,案件事实作为识别标准中的一个基础性要素,对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之影响至巨。厘清案件事实的包含或分离关系,有助于判断后诉的提起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相似文献   

9.
因法官认识局限而导致的裁判错误或其他不当诉讼行为,在性质上不同于枉法裁判.针对此类行为,应在划清诉讼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强化审判主体程序内的诉讼责任,尽量避免在程序外追究法官个人责任,这对减轻裁判压力和规范诉讼行为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民事诉讼法>细化了再审事由,具备划分诉讼责任范围的功能.在实体再审事由中,事实性事由强调了法院的裁判责任:裁判者应对其选择事实认定方案的恰当性负责,但原则上不承担查明事实的责任;诉讼请求性事由强调了法院被动裁判原则,诉讼请求实体内容的恰当性不属于法院负责的事项,但裁判者仍需主动地探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程序要件,以保证审判权运行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 ,而诉讼费用的负担又是诉讼费用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民事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 ,但由于现代生活和法律的复杂性 ,当事人越来越难于预计案件的结局 ,因此 ,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作法 ,明确规定某些限制和例外。同时 ,还有必要引进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向法院付款的程序” ,以此鼓励当事人和解并部分转移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负担的风险。此外 ,对于因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因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而引起上诉或再审的 ,法院应当免收案件受理费 ,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共有物分割诉讼为形成诉讼,但分割判决兼具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性质;其本质为非讼事件而被称作形式上形成之诉,但又具有诉讼化审理的特征。该事件性质上的特殊性必然会引起审理程序规则上的诸多特殊之处。共有物分割诉讼中,若共有人就同一共有物分别起诉分割,前后两诉诉讼标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诉不动产合并分割时,可认为其标的及防御方法有牵连之处,诉讼标的不同,法院对于被告的反诉应实质审理。共有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诉讼上和解应具有裁判分割的形成力与执行力。分割诉讼中系争共有物价值非属要件事实,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裁判分割方法,亦不应完全排除举证责任之适用余地。通说认为原告对于法院所定分割方法不服时仍可对之提起上诉,即采实质不服说,故所谓原告分割方法的声明对法院全无拘束性这一观点并非绝对。分割共有物诉讼无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基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与分割方法的牵连性,共有人的上诉效力应及于诉讼判决之全部。即使被告仅对一审准予分割及所定分割方法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可对协同办理分割登记及交付分得物部分调查裁判。  相似文献   

12.
作为法院调解制度适用的前提,法院调解的范围应予明确界定。一般来讲,法院调解的应有范围可界定为,只有当事人可以相互让步的案件才契合调解的特质,方有调解发挥功效的空间;而身份关系案件和形成之诉案件的当事人无任何自由处分的权限,诉讼的性质亦使调解无法产生相应效力,故此两类案件自无调解适用之余地。  相似文献   

13.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却间接涉及了这一问题。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不违反相关国家的公共秩序,等等。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准据法依被选择法院国家的法律确定。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应独立于它所服务的国际民商事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中铁刚果(金)案经香港两级法院历时三年四次审理,最终于2011年9月8日尘埃落定,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结果,刚果(金)具有绝对外交豁免权,其在香港免于偿还欠款。对任何国家而言,涉及外国国家之诉通常十分复杂,其影响力远大于普通的涉外民商事争议。涉外国国家案件的重要性决定其应当由较高级别法院进行初审,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因其法官自身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和涉外审判经验欠缺等原因决定其不适宜作为初审管辖法院,最高院现有的受案规模及其主要职能和两审制的司法原则也决定其不应成为初审法院,中国在国家豁免立法时应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国国家案件进行初审管辖。  相似文献   

15.
终审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有违既判力主观范围效力原理,欲使终审裁判文书既判力主观范围以外的主体成为执行程序中的适格当事人,并且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漫无边际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企图,为法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与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皆有本质区别,既不能将之归入任意的诉讼担当制度,也不能归入诉讼信托范畴,且诉讼信托,亦为法所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对象之强制执行请求权,它不具有金融资产本身所应具有的很强的流通性、人为的可分性、名义价值不变性等特性,不属于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凭证转让合同的标的,一改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标的之人身性、公法性而具有流动性、财产性,属于合法的资产交易对象,债权凭证转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6.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民诉法解释》第112条在借鉴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该项制度作出了规定,但相较大陆法系有关立法例,中国对于该项制度的设计还存有缺陷,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仅将当事人纳入了文书提出义务主体的范围,而忽略了对诉讼外第三人的考量.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关于第三人文书提出义务的立法经验,以对中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主体范围进行必要的扩展,从而尽快在中国确立案外第三人的文书提出义务.  相似文献   

17.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在某些地方多年来一直没有一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低,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会因信息沟通不畅而导致矛盾激化,会因阻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而加剧双方对立,也难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不利于行政判决执行,而这些因素皆有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为了能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通过界定行政首长的人员范围,明确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委托法律顾问制度等方式,从而完善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法庭布置已经不适应现代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应当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保证法庭布置充分体现诉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法官独立裁判等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为法院公正司法营造一个具有人性化的审理空间。  相似文献   

19.
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案件在原审法院未获实质审理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设置发回重审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现行立法对审级利益的绝对保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遭到漠视。缺少制约的发回重审有产生异化的风险,反转成为法院拒绝司法、规避审限规定之借口。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应以审级利益与程序利益相平衡为前导法理,并通过确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承认当事人之间以是否发回重审的合意为内容的诉讼契约之效力,以遏制审判权行使的恣意、恶意因素,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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