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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国家标准(GB/T29862—2013)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标识符合性的判定。不言而喻,国家标准将为纺织品企业套上“紧箍咒”,目前标签混乱的纺织服装市场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很多常见的俗称开始脱“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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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69年开始,根据纺织品标签法(TKG)规定,所有在欧盟及美国境内生产及销售的所有纺织品,包括工作服在内,都必须标注成分标签,成分标签应按照要求标明所用纺织纤维的种类及含量(如100%聚酯纤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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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助于国内企业知晓中国与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的差异,制作符合欧盟市场规范的纺织品纤维吊牌,比较了中国纺织产品纤维标识标准和2009年生效的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指令内容,分析了中国与欧盟纺织品纤维标签的差异,并就输欧纺织品纤维标签制作注意事项作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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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查纺织品服装生产和销售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情况,湖北省纤维检验局于2007年年初对省内部分商业企业销售的纺织品服装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测的项目为:标识、纤维成分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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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工商局流通领域的质量监测、技术监督局的质量监督抽查中,服装产品不符合项目中纤维含量占了很大的比例。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第5.4条规定,产品应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第6.2条耐久性标签规定:纤维成分及含量,应采用耐久性标签。纤维含量在服装产品中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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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纺织品名称2008/121/EC指令,以及美国<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15 U.S.C.§70>、<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的实施条例16 C.F.R.part 303>、<羊毛产品标签法15 U.S.C.§68>和<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条例16 C.F.R.part 300)等,介绍了欧美市场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标注方法的适应范围、标签要求、标识方法和纤维含量允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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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形式(标志、标签)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使用说明的形式没有硬性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供选择。一件产品的使用说明可选择两种或多种形式,具体选择什么形式由企业根据产品自身的特点来决定。(1)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例如,面料布边的纤维含量标识(如100%羊毛),床单边的尺寸标识等;(2)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例如,服装领子上的号型标签、洗涤说明和纤维成分的耐久性标签、吊牌等;(3)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例如,包装袋上的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使用注意事项等;(4)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对产品的可变内容(如号型规格、纤维成分等1采用粘贴条的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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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河北省纤维检验局在对一批裤子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标识标注的成分含量是涤纶65%、粘胶35%,检验实测值为涤纶95.6%、粘胶4.4%。检验报告的判定结论为:该批产品含量实测值与标识值相符。是报告出错了?不是。是现行标准存在问题。下面就本例谈点对检验该裤子含量的执行标准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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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执行FZ/T 01053-1998《纺织品 纤维成分含量的标识》的情况和纺织品实际使用需要,对纺织品纤维含量允差值控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相关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