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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中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主体的通说,凡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对特殊主体一般都会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是一般犯罪主体。尽管如此,现行刑法第202条虽然没有对暴力抗税罪的主体范围做任何规定,但理论上却非常一致地认为暴力抗税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而且仅限于有纳税义务的人,没有纳税义务的人不能单独成为抗税罪的主体。虽然刑法第211条已经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成为暴力抗税罪的主体,但在实践及理论上这样处理则异议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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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5):599-603
针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方面的诸种观点,在评析的基础上,提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相似文献
3.
申柳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2):93-96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存在主体范围规定得太窄,罪状描述方式易引起理解混乱两方面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概念的分析来探讨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说明其主体的广泛性和人们认识上的不一致性,提出需要由法律和法规对其进一步明确;同时,鉴于玩忽职守罪的复杂性,若要有效地阻遏这类犯罪行为,需要通过明晰的立法,从法律上对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体进行堵截,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脱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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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林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3):353-358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罪质为危害公共安全,不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须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且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仅以不报、谎报行为而认定成立本罪.确定本罪的主体应当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本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态,对行为人应以相应的故意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按照刑法实质解释,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应从法律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目的理解,将非法行医罪主体解释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并从实质刑法解释论出发,坚持刑法的独立性解释,以区分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具体分析医疗机构开办者、美容师、实习医生等各类主体认定。 相似文献
8.
周铭川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6):106-111
枉法仲裁罪的主体只限于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中具体参加仲裁的仲裁员,不包括这些仲裁机构中的其他人员以及参加其他仲裁的仲裁员。该罪主体由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存在与滥用职权罪或受贿罪发生主体竞合的问题。对该罪罪状应予修改,应取消“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本文阐述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主观上是由于工程建设参与者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所造成的。文中列举了注意义务包括结果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 ,并指出注意义务的来源以及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工程质量保险不能代替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0.
陈敏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5):22-24,36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单位犯罪逐渐进入了我国刑法研究领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研究也越来越多。20年过去了,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尤其是其中对一人公司的新规定,又引起了新的一轮对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讨论,本文将从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从发,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为中心,结合国外有关法人犯罪主体范围的规定,得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因此,本文的重点将是在我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所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有哪些,以及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现状,符合这些基本条件的主体有哪些。 相似文献
11.
钱水苗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30(2):98-10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试从构成要件入手,对本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及本罪与相似罪的界限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2.
翁凯一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1):75-79
企业污染犯罪在宏观层面主要是因为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环保责任、社会责任缺失,政府监管的不作为、乱作为,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微观层面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同时,发展观错位、“人类中心主义”的刑法观导致刑法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惩罚时机滞后,加剧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因此,宏观上完善环境污染监管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的市场机制,健全环境保护法制。微观上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从根源上防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之间寻求刑法介入的恰当时机,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危险犯、过失危险犯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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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形法第335第应增加一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15.
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后果"释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卫华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3):51-54
“严重损害后果”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当前 ,对它的理解分岐较大 ,认定标准不一 ,存在较大的局限。文章论述了医疗事故所致损害的特征和类型 ,并提出科学理解和认定“严重损害后果”的原则 相似文献
16.
略论医疗事故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叶高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3(2):43-48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一种犯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应包括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的鉴定,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应当克服目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一手包办独揽医疗鉴定的弊端,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公安机关组建并主持,并实行回避制度,以求公正、公平。 相似文献
17.
杨加明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8(2):90-94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对犯罪主体概念的界定既是理论的需要,又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结合刑事实体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对传统的犯罪主体概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尝试性地重构了犯罪主体的新概念。 相似文献
18.
也谈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亚军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48-52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应考察不同的情形具体进行分析。如果仅是交通肇事单纯逃逸而致人死亡,即使行为入存在故意的心理态度,根据危险升高理论应该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第三量刑档次,而非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以免扩张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9.
黄丽勤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98-102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