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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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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2012年第8期刊登了陈伟忠同志《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合法吗》的文章,文章认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内容合理性审查是不合法的,搞乱了企业正常的民主管理秩序。笔者认为,陈文的理解是片面的。首先,《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也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了专门规范,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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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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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立法对规章制度仅规定了合法性要件,欠缺对合理性的规定,部分地方性规定虽然对合理性问题有所涉及,但规定不一且均未明确合理性审查标准。立法上的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回避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直接认可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倾向以及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回归劳资利益平衡,在劳动立法与司法解释中明确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要件与审查主体、制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基本原则。此外,司法实践中也需要统一审判人员裁判理念,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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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小刘2008年大学毕业后应聘于某广告公司任美术编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小刘在公司一直自认为表现很好。2010年11月,该广告公司以小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告知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不服,遂于2011年1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该广告公司答辩中称,申请人在岗期间经常性的迟到、早退,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经多次批评仍未见悔改,故该单位依据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在抗辩中表示,迟到、早退的现象是存在,但并不是如该广告公司所说的经常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的现象也存在的,但均是在工作的间歇时间,并未影响工作。且其在该广告公司工作期间从未听说过单位有这样的规定,否则他也不会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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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管理模式的失灵和公共治理模式的逐渐凸显,软法对现代社会产生了越来越重大的影响。梳理我国学界关于软法研究的理论,笔者将软法理论归纳为三个主要命题。作为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劳动规章制度,其所具有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识与合意基础上形成的柔强制力等特性,不仅能与软法理论的三个主要命题相呼应,并能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证成其具有软法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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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制度的设计劳动纪律的总则性规定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职责要求;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处分。甲方对乙方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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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如何产生?如何确认其内涵和外延?其效力到底有多大?是许多企业经营者始终弄不清的问题,往往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言以蔽之,因此,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种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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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利用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兰 《中国劳动》2008,(3):44-46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许多企业都抱怨说,现在真正的弱者不是劳动者,而是企业。打个比方说:一般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说走就走,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企业要想请职工走人,可就难了。弄不好,职工就要和企业打官司,打官司的时候,举证责任大多加给企业,所以说企业一不留神,就有可能成为被告,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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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内部性和职业性,在劳动者未违反其职业忠诚义务的前提下,劳动规则制度不可涉及劳动者的私人行为,唯刑事处罚之适用方可诠释对私人行为予以解雇惩处的合理性。遵守劳动纪律是劳动者默示的法定义务,没有制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处置劳动者。另外,民主程序关系到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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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10年前,陶某被某搬运公司招用为货运员。2013年6月,公司考虑陶某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0月,陶某在一次搬运工作中不慎受伤,致胃切除二分之一,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等级为七级,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3年12月,陶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2014年1月,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陶某回公司上班。陶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上班。2014年2月,公司又发出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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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袁某于2012年4月在某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伤情稳定后继续在公司上班。2013年3月,袁某未向单位请假连续旷工15天以上。于是,公司以袁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送达。因某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袁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公司认为袁某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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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是处理用人单位(下称"甲方")和劳动者(下称"乙方")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进一步凸显规章制度的重要地位,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对能否有效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具有指南针的作用。当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中仍存在一些误区,笔者以举例的方式进行梳理和辨别,同时作出一些示范性条款供企业参考,以促进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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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沈某于2004年4月6日进入顺达公司,任工程部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7月3日,顺达公司找到沈某,称同一集团下的另外一家公司——利达公司因业务拓展,急需技术工程师,希望沈某能到该公司工作,并告知利达公司将提升其为工程部负责人。7月21日,顺达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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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我原是某乡医院一名医生,由于医院经营不景气,2009年我与乡医院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到一家民营医院上班,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资及奖金。2015年3月,我年满55周岁,回原乡医院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自2009年到民营医院工作后,乡医院就停止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理由是单位只为无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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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快递公司,在各地有众多直营门店和特许经营门店。谷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操作员。2012年3月底,谷某离开甲公司。2012年4月,甲公司搬离了上海,乙公司迁入该场所。乙公司门店与甲公司使用统一装潢、统一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呼叫系统,在物流上相互配合协作,并统一使用甲公司的快递配送管理系统。2012年6月1日,谷某重新进入该场所工作。后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谷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乙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主张谷某2012年6月1日重新与案外人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甲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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