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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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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涛 《法学论坛》2024,(1):128-137
我国当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肯定,但是因缺乏明确的实体法根据而难以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实践,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主要是一种合规责任。合规责任是功能责任论的观点,即强调企业以合规计划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在未来能够有效预防单位犯罪,这是一种更加有助于保障公司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理论主张,由此需要通过刑法修正予以体现,从而实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对此,刑法不仅需要强化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规责任,把有效企业合规作为非刑罚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单位犯罪条款中增设公司企业的合规责任,并区分事前与事后刑事合规以规定不同的合规责任的实现方式,而且还需要增设单位量刑制度,以发挥刑法完整的激励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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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要继续发挥这一改革产生积极的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  相似文献   

4.
当下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而展开的,检察裁量权的扩张是推动改革前行的必然要求,权力滥用的风险也随之产生。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行包含程序启动、达成协议、合规考察与评估决策四个阶段,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贯穿始终。通过对现有指导性规范的分析与试点实践的考察发现,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试点实践中形成的由“内部约束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组成的混合型权力规制模式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对检察裁量权的规制作用。通过完善案件遴选机制,建立明确的合规监管模式选择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程序与权利救济机制等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5.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6.
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涉案企业而非个人,但我国改革实践以“双放过”为基本模式,且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并在基层检察机关适用。以制度设置的目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为约束条件,合规不起诉应选择谦抑模式。以“合规责任论”重构单位犯罪归责机制,理论上尚未充分证立,实践中难以全面适应我国单位犯罪判定的司法需求,且与单位民事责任判定标准不协调,有损法律责任统一性原则。在单位与个人同进退的背景下,合规整改对出罪及轻罚的影响力有限,对合规整改、监督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主导机关的能力应谨慎评估。可于相对不起诉框架内适用合规不起诉,且修法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发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多元化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7.
合规不起诉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刑事激励机制,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域外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采用多元化的功能定位,但不同国家对诸功能的位阶关系各有侧重。过度聚焦合规预防功能的偏颇理论建构和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功利政策追求使得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功能呈现出显著的“合规化”导向。由此伴生的罪责失衡、刑事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合规依赖”等诸多隐忧值得警惕。在试点全面推行和制度立法启动之际,应立足于合规不起诉的本质属性及其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借鉴域外制度经验,对其制度功能进行多元化再定位。对涉案企业、受害者、社会和国家的多元功能体系应是理想定位,其中不同位阶功能的平衡实现是证成制度正当性的关键所在。基于多元功能平衡实现的价值目标,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带义务和运行程序等配套机制需进行针对性设计。  相似文献   

8.
朱良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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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健全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举措的落地落实、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持续推进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转化,企业合规不起诉在我国开始兴起.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问题成为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关注点.确立有效刑事合规基本标准需要考虑企业规模、企业领域、发展阶段等多种因素.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应当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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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尝试向涉案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督促、引导和帮助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对于这种具有推动企业合规功能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可以将其提炼为"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推行,事实上让检察机关以监督者和把关者的角色介入企业合规治理当中...  相似文献   

12.
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合规计划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最佳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我国企业合规计划面临的最大瓶颈是缺乏刑事法激励措施,现有相对不起诉制度难以起到激励作用,急需在立法上增设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构主义系统理论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奠定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从宽具有相...  相似文献   

13.
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闭环运作,引发了对检察权异化的担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检权力以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对涉嫌重罪的企业直接合规不起诉,逾越了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挖掘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根据企业犯罪的轻重分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前者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内涉嫌轻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无需法院司法审查;后者适用于涉嫌重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需要通过法院司法审查决定。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是实质性的,是否满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预防刑、责任刑的削减是审查的重点。同时,对于已经起诉的涉企犯罪,法院也需要主动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事前合规计划以及评估事后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并依据企业合规的情况予以妥当处理,以建构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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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美国企业适法计划发端于美国企业刑事责任中“雇主责任”背景,而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与美国企业刑事责任存在很大差别,虽然理论界对美国企业适法计划的推介激发了中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理论演进与实践生长,但也有观点对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提出质疑与批评。因此,要进一步推进夯实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构建。通过对中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与美国企业适法计划进行比较,分析二者在制度背景、制度依据、制度架构方面的区别。同时作为中国实践问题,需要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流程等多方面要素进行探讨,明晰目前我国实践探索中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托已确立的诉讼制度和机制,通过对企业刑事合规体系进行评估判断,引导企业进行自我约束,给予企业多元化的救济途径,以减少企业涉刑对无辜第三方和市场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给涉罪企业留有重生机会,我国积极借鉴域外实践经验,构建单位犯罪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以“轻缓化治理”为政策导向,以“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为契机,以“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为对接模式,并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体公正”的价值基础,改革遭遇刑事政策游离于刑法体系、重罪不起诉制度缺乏实体法根据、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难区分等困境。基于国情与法治体系,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坚持中国特色,具体应以刑罚个别化原则、恢复性理念、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基点,以构建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联动认定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构建合规自然人与合规企业的风险“双重排除机制”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7.
构建单位刑事案件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点之一,就是设定合乎法理的实体条件。在合规不起诉的决定过程中,检察机关会适用刑法中的量刑规范且实施“模拟”量刑活动,因而对某一犯罪嫌疑单位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应遵循量刑理论进行分析,即从刑罚目的来确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的步骤。在设计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条件方面,应采取持平考量报应和预防的思路;采取偏重报应或者偏重预防的思路,都可能造成合规不起诉制度出现偏差,而且很可能背离这项制度提出的初衷。在设计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认识到其与酌定不起诉制度设计目标的不同,并按照持平考量报应和预防的思路进行合理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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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冀洋 《比较法研究》2023,(2):186-200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三年多以来,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保护方向值得肯定,但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司法限度仍有待总结和反思。企业合规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同义语,企业的合规动机是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合规整改的永恒逐利性、检察合规监管的经济利益衡量,为合规激励的扩大化埋下了隐忧。基于单位犯罪混合意志论和责任分离论,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在刑罚层面可实现责任个别化,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对象只能是企业而非涉案人员,合规监管的适用范围只能是企业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基于实体法的量刑原理,在从宽范围上,事后合规换取的“相对不起诉”仅针对企业轻罪而不适用于企业重罪;事前合规难以成为企业犯罪的实体出罪事由,不能夸大组织体责任论的教义学功能。在未来合规改革的实践深入及立法推进中,应优先注重罪刑法定的追诉限缩意义、“企业合规从宽”与“特定犯罪从严”的刑事政策协调、企业合规整改实效的长期验证,避免落入“合规陷阱”。  相似文献   

20.
张占营 《人民检察》2022,(S1):45-46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两期试点的积极探索后,2022年4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试点工作。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涉案企业进行的合规不起诉适用的都是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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