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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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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人信息的算法自动化决策越来越普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相关国内外法律都引入算法解释权加以应对。但由于算法具有黑箱性、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算法解释权是否应理解为一般性权利还是限定性权利,要求系统性解释还是个案性解释、事前解释还是事后解释、人工解释还是机器解释,都存在解释争议与适用困境。在原理层面,这一争议与困境源于个人算法控制论。应以沟通信任原则重构算法解释权,将算法解释权的性质视为一种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算法解释权制度也应进行重构,建议根据自动化决策所处的行业领域、市场化程度、个案影响、企业能力而对其内容、程度、时间和方式作不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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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标志着算法解释权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然而,算法控制者往往将算法视为核心竞争力并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受算法影响者对算法解释的合理诉求与算法控制者对算法保密的现实需要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与张力。面对二者的紧张关系,无论是全然废除算法解释规则,还是算法解释权当然优先,抑或诉诸漫无边际的利益衡量,均非可取之道。为避免冲突激化,不宜将“算法黑箱”完全打开,而只需将其“掀开最小缝隙”,至受其不利影响者可见的程度即可。在“掀开最小缝隙”理论下,算法解释权的行使前提“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应从严把握,算法解释的内容应限定为算法运行逻辑而非算法本身。同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需作出澄清,受算法影响者还应负有初步证明责任与保密协议的签订义务。如此方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算法解释与商业秘密的冲突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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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云计算之后的一项重大技术变革,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受到影响,包括社会生活的管理环境也相应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大数据时代下丰富的数据、信息和知识,以及其日渐凸显的有别于小数据的新特征,使得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显现出有别于以往管理活动的某些新特点。面对新的时代环境,迫切要求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进行重构,以此达到管理价值的高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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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挑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独特优势,通过创新机制、转变治理方式、强化大数据理念、培养复合型人才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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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5,(6):5-13
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海量性、快速变化性、格式多样性和结构易变性的特征和数据的经济价值以及数据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创造价值的作用对法学研究已经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这些影响表现为:出现法律空白或频繁出现新的法律纠纷;新的研究方法渗透至法学研究领域;开辟新的法学研究领域:数据权问题凸显;促进有关数据的学科与法学的融合。在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下,法学研究的新趋势为法学研究的模式应重视团队合作研究,法学研究的对象应重视法与科技的关系,法学研究的领域应重视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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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其客体为金融信息、具有较浓郁的财产权性质、具有较强的积极权能、金融隐私权相当程度上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保护措施.金融隐私权的特点使其在大数据时代极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并提出了加强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要求.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法律住阶过低、重行政、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等弊端,建议提高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层次、制定规范金融集团的法律、重构网络银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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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对网络谣言的规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谣言借助网络的手段,无论是传播的方式、手段以及谣言的表现形式都会发生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针对网络谣言规制已形成道德规制、法律规制、技术规制三种模式,但各有优劣,应当引入合作规制理念。在网络谣言规制主体上除了政府,还应强化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责任,依靠其他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广泛参与,进行合作治理。在网络谣言治理方式的选择上,采取多元的治理方式,要坚持法治手段为底线,道德熏陶为引导、网络技术手段为保障的整合方式,从而形成制度合力来应对网络谣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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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是物联网的时代,随着云存储和云计算的发展,以智能手机、智能家电、可穿戴设备为代表的智能终端的普及,通过各种智能终端上传和收集的用户数据将越来越多,对用户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及利用,将是大数据的商业价值所在。蕴藏和巨大价值的用户数据的性质及使用规则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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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一)个人信息的含义关于个人信息,国内外的立法认识并不一致,采用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个人信息等称谓.如我国澳门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称之为“个人资料”,而我国内地一般称之为“个人信息”。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学界各有侧重。齐爱民教授提出:“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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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各类数据呈指数级增长态势,并逐步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成为日趋关键的资源要素,导致以数据为攻击对象的数据犯罪愈演愈烈,严重侵害了公民、社会乃至国家权益.鉴于此,有必要在大数据背景下,结合数据犯罪的内涵与行为表征的类型化,思考数据犯罪的防范思路,为数据犯罪的预防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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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财经法学》2020,(3):150-160
个人信息本来是极其隐私的事物,在大数据时代却时刻处于"裸奔"状态,时刻面临被侵犯的风险。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再次引起关注。整体而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优先"与"公共优先"的宗旨博弈为出发点,以"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为基础,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为核心,以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独立设置为落脚点,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尽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助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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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晗 《当代法学》2016,(4):118-127
大数据时代,数据被收集、分析,成为决策判断的基础,数据的价值不可估量,用户的信息和资金均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网上银行,一旦被非法窃取,将对用户信息和交易安全带来巨大的损失,因而,网上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内容主要是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设定最低信息安全技术标准是最基本的途径.规定网上银行对用户信息的使用规则,可以防止网上银行滥用用户信息.明确网上银行承担的责任能够防止网上银行将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转移到用户身上;完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交易安全,首先应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采用有效的认证方式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防线.区分经授权和未经授权电子资金划拨,能够减轻用户资金损失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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