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数字平台对版权专有许可的依赖性引发了相关市场之高集中市场结构的形成。在反垄断监管模式下所采取的“一刀切式”的政策性否定方案,存在“真问题”认知偏差和“特殊性”重视不足等问题,因而在规制效果上呈现出体系性缺失、工具性失灵和救济措施低效等局限。对数字平台版权集中的有效治理,应实现从单向度管理到多向度治理的迭代,构建契合于数字平台版权集中之“真问题”和“真情境”的体系化治理方案,即分别以版权许可体系的贯通性构造为逻辑主线和以法律规范实施的体系性联动为制度框架,塑造和搭建双科层治理结构,进一步拓展数字平台版权集中治理的应用场景,引导并促进以内容差异性为基础的数字平台商业模式持续优化,促进版权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并以较低的制度成本获取最大化的治理效能,促益于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2.
曾田 《知识产权》2022,(10):102-126
近年来,数字内容平台版权许可纵向限制行为引起系列反垄断争议,究其根本在于优质内容版权高度集中所带来的潜在市场封锁与创新减损风险,如何构筑符合内容平台特性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值得深入研究。对此,本文以内容平台版权许可纵向限制问题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剖析注意力经济下数字内容产业竞争与创新内核,明确内容平台纵向限制行为的限制竞争风险与反垄断规制路径选择;同时基于内容平台特殊性与规制难点,重构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寻求符合其行业特性的反垄断分析方法与长效监管思路。  相似文献   

3.
在“内容为王”的时代,视频版权是长视频平台的关键资源和核心竞争力。长视频平台通过版权集中建立了其他平台难以逾越的版权壁垒,生态系统建设有助于长视频平台实施生态型垄断行为,长视频平台突破权利边界实施的版权滥用行为损害了长视频市场和相邻短视频市场的竞争,进而触发反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版权滥用行为包括长视频平台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变更独家授权或者转授权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版权共享等垄断协议,以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长视频平台实施的垄断高价、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还涉及版权交易的经营者集中。为了确保版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有效和适度,应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协调版权保护与版权滥用规制的关系,确立竞争损害标准作为反垄断法介入的标准,推动网络视频领域版权授权模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4.
黎珊珊 《法制与经济》2013,(7):38-39,41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5.
在数字技术与互联网络环境下,数字版权管理为版权人提供了一种私力保护的模式,让作品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和修改其作品,甚至对非授权的使用进行识别、警告或制裁,从而达到保护或实现其版权利益的目的。但数字版权管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对公平竞争、公共资源、合理使用、信息安全、公共秩序、消费者权益及个人隐私权等公共利益造成一些危害,因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给予相应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在化解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垄断违法风险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反垄断法在维护数字音乐市场有序竞争和高效创新方面却展现出明显优势,奠定了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反垄断法规制的逻辑起点.承认反垄断法规制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从根本上否定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模式.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法规制应以谦抑理...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在当今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知识产权面临着被不适当的运用的风险——滥用。在欧美的发达国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但在我国仍是一个新出现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高速发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下对整个社会科技、公众利益的提高起着无法比拟的作用.但正是因其享有合法的垄断权,加上利益的驱使,权利人在利用其知识产权时,用其合法的垄断权去追求非法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益,给社会进步及由竞争而推动的科技进步造成了极大阻碍,我国刚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又规定得过于笼统而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本文在剖析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体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美国版权滥用原则的演进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版权滥用原则是美国版权法中一项颇有特色的制度,它作为版权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抗辩理由,最早于1990年Lasercomb案中得以确立。之后的近二十年中,尽管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它的适用领域和标准等方面仍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形成,人们越来越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当,就会造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如何有效对其规制是各国面临的难题.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各有不同的作法,我国理应充分吸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合理控制.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为设定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政策措施,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如果知识产权的行使违背了这样的要求,被加以滥用,就应当从法律上加以规制,防止其被滥用.首先,分析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其次,分析世界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最后,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现状及其规制.  相似文献   

12.
论专利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丽苹 《法学论坛》2005,20(2):78-85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技术贸易量的加大 ,专利权滥用行为的问题日益突出。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其被滥用同样会损害他人及公共的利益 ,构成对专利法等民事法律立法宗旨的违背和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本文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理论进行了一般分析 ,并对世界主要国家与我国专利权滥用控制法律制度作了比较研究 ,在此基础上 ,提出了建立我国专利权滥用行为反垄断法控制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专利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其被滥用同样会损害他人及公共的利益。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专利权滥用侵权在责任构成上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受害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专利权滥用与垄断常常联系在一起。在法律规制上,我国的法律在针对该侵权的规定并不健全,因此需要通过对《反垄断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完善来阻止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2011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Psystar与苹果公司之间长达三年的诉讼长跑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苹果公司并未滥用版权,维持了地区法院对Psystar公司下达的永久禁令。两级法院对版权滥用的认定都采用违反反托拉斯法标准。本文分析了法院如果采用版权法的公共政策标准有可能产生不一样的判决结果。同时结合版权法的宗旨和违反反托拉斯法标准自身的局限性,提出我国应在版权法范畴内确立和发展版权滥用抗辩原则,并坚持适用公共政策标准。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给我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带来了巨大损害。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予以立法限制,是促进社会科技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减少贸易摩擦的必要手段。为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制定普遍适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反不正当法规。  相似文献   

16.
17.
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安全港规则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的法律障碍。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也降低网络服务商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通过设定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网络服务商能够将技术过滤的出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对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等造成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18.
何为 《法制与社会》2013,(4):294-296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行政管理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律条文的相对稳定性和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多变性的矛盾,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性和日趋复杂性以及对行政高效化的要求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供了基础和支撑。但是,权力容易被滥用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和公民监督的角度进行控制,以实现权利对权力以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偏重于保护权利人利益而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欠缺关注,最终将导致“通知与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落空.现行立法中的反通知规则以及对滥用通知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不能发挥防止前述不良后果的作用,因此应对相关规则之设计进行修正.对于发送错误通知时权利人状态的判断应以故意为限.权利人就合理使用的构成为初步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应作为判断其是否故意的考察因素之一.而对于权利人不存在故意发送错误通知的举证责任亦应由权利人承担.  相似文献   

2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