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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RIPS协定之下的中国药品专利保护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规定过于严格,没有充分利用TRIPS协定的弹性条款。经过《多哈宣言》和《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六段的决议》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解释和检验,TRIPS协定原本模糊的保障措施在可操作性上获得了提高。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适时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充分利用TRIPS协定保障措施所给予的空间,实现对我国专利药品的全面保护,提高药品的可及性,促进民族制药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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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TRIPS协议为国际竞争格局的形成制造了一个高起点,但作为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它也为发展中国家在既定规则下利用政策空间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路径提供了可能性.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议弹性,基于各种现实利益的考量,维护自身发展的已有实践及进展给我国的启示是: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存在的弹性与空间,以发展现状和政策环境为基础,以维护国家现实利益为导向,以国内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为工具,着眼于知识产权的适度合理保护,采用积极的回应性政策,是既定规则下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3.
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是后《TRIPS协定》时代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又一举措,由此所产生的超《TRIPS协定》条款使得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被变异,难以实施.当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或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造成障碍时,立法上应明确其冲突解决方式,有利于避免今后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受到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4.
一、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的冲突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根据该协议,成员在过渡期满后对一切符合条件的发明都必须提供专利权保护,而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这样就延误了发展中国家人们所依赖的廉价代用药品的生产。TRIPS协议所提供的专利权保护给发达国家跨国医药公司带 相似文献
5.
传染病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制的正当性——以TRIPS协定的发展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不合理的TRIPS专利保护制度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或TRIPS),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有关的规定包含在该协定第5节(第27条至第34条)之中.譬如,根据其第27条第1项的规定,TRIPS下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了既保护专利的产品又保护专利的方法.而且,无论药品是进口还是当地生产都应被授予专利权.又如,其第33条对专利的保护规定了最低20年的保护期,这就有效地授予了医药公司对其专利药品的垄断权. 相似文献
6.
蔡晓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1):44-50
TRIPS协议建立了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基准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接着制定了两个因特网版权条约。国际知识产权法和政策多以双边、多边、地区性的形式出现。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际上达成更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协议的场合也从WIPO和WTO转向了自由贸易协议(FTAs),并且与知识产权条款的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TRIPS协议并不是国际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是各国利益相互协调的产物。本文通过对平行进口、分层定价等制度的分析,认为TRIPS没有达到平衡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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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刚刚做出决定:批准2005年12月6日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