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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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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是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并由司法解释予以新增的判决形式。自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行政确认判决是引起争议最多的判决形式之一。本文拟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行政诉讼判决适用情形作一定的梳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
民事、行政确认判决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大相径庭:民事确认判决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意思自治,为交易繁荣创造融洽的心理基础,并为民事主体的未来安排提供可靠的基准;行政确认违法判决,主要目的是为相对人的损害赔偿提供前提条件,并尽可能地恢复与弥补相对人的心理伤害。确认行政法律关系判决,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障碍,其制度空间十分有限。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在法律地位、判决形式、适用范围和个人利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缺陷,本文通过对审判实践中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出我国行政确认判决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如何完善行政确认判决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理论界对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合法、无效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模糊,导致行政确认判决存在众多问题。确认合法、有效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且与行政诉讼的目的相背。无效行政行为在立法上的矛盾令实务界陷入两难境地,必须对此加以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若干解释》第 57条第 2款确立的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在以下方面值得讨论 :第一 ,确认对象。确认无效判决须以业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为对象 ,确认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 ,与判决撤销的关系。一般应当作模糊处理 ,只有当原告要求宣告无效或者在常规诉讼时限之外起诉时 ,法院才有必要严格区分“无效”与“可撤销” ;第三 ,举证责任。“无效”的举证责任 ,应当由原告承担。  相似文献   

6.
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对于目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规范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审查标准并不统一。在合比例性举证责任上,一些案件并没有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比例性审查强度上,似乎大多是宽松审查或低密度审查。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有着巨大的裁量空间,但大多数判决论证说理还较为简单。作为人权保障利剑的比例原则,势必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地适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与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未来适用应注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与有效性评价的可分性以及效力的相对性与可分性,包括效力评价不可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效力评价无必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对象,但现行有关确认违法判决适用情形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表述的不科学性,“公共利益”规定的武断性,且忽视了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应根据不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理论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章剑生 《法学》2004,(6):48-57
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是法官在多种利益冲突之下 ,运用利益衡量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撤销判决还是确认违法判决 ,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作出的衡量。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下 ,通过利益衡量可以获得解决行政行为在被认定违法之后作出的司法判决的妥当性 ,解决行政行为违法引起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9.
试析给付判决应当成为我国行政判决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的类型的形成是依据一定标准对不同的诉进行划分的结果。诉讼类型化成为当代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滞后,诉的种类没有给付之诉,相应地行政判决种类也没有给付行政判决。给付行政判决应当成为行政判决的种类之一。行政诉讼应将"诉"的类型增加给付之诉,故应当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给付之诉和给付行政判决种类都予以法定化,类型固定,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判决种类。  相似文献   

10.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之后,该判决形式的适用案例十分罕见。一方面,我国法律中的"无效"规范的含义与行政法理论中的"无效"理论存在着偏差;另一方面,则源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基于法律制度的缺陷,单纯的无效判决并不能达到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预期效果。这需要在未来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明确列举,并继续推进禁止判决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中间确认判决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晋红 《中国法学》2002,(5):109-117
我国民事审判对给付之诉所基于的无效法律关系通常在终局判决时才宣告其确认结果 ,由此导致一系列困惑和诉讼逻辑错误。一切皆因我国民事诉讼法欠缺中间确认判决制度。中间确认判决是在确认判决的基础上借鉴中间判决的“中间性”的产物 ,但其有别于一般的确认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中间确认判决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其立法内容应当包括 :中间确认判决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中间确认判决实施的特别程序、中间确认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确认判决援自于民事诉讼,即确认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由于制订行政诉讼法时,我国的行政诉讼仅仅处在起步阶段,没有丰富的审判实践,对行政诉讼是否需要确认判决认识不足。尽管当时一些学者提出行政诉讼中应当有确认判决的形式,①但在当时未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因此,行政诉讼法最后通过时,没有规定确认判决的形式。随着行政审判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人们逐渐感到,仅靠维持、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4种判决形式,已经难以适应对各种类型案件的处理。…  相似文献   

13.
陈思融 《中国法学》2015,(2):234-247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了一种新的判决方式——补救判决。早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就初步确立了该种判决方式,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司法实践对于该判决方式的适用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补救判决的法律效果。因此,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为依据,对补救判决的适用情况进行归纳分析,不仅有助于修法后补救判决的正确适用,而且对于提升法院补救判决的质量,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4.
作为保障行政纠纷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实质性解决的判决形式之一,重作判决的适用必须以原告提出重作请求为前提,须附加在撤销判决之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问题需要重新处理,且被告对需要重新处理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法院在重作判决中,应确定重作的期限,对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判决,可附加必要的指示。同时,立法应明确重作判决的效力,明确重作判决的适用要求及对重作行为进行监督与救济的保障性措施。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增加了新的判决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有不少学者提出完全可以扩大该判决的适用情形用以取代维持判决。但笔者从立法目的和现代行政的效率要求出发,认为维持判决仍有其存在的空间。本文试图澄清对维持判决适用条件的误解,并尝试解决在现有的各判决形式及其各适用条件下如何更好地适用维持判决。  相似文献   

16.
确立和提升司法权威成为和谐社会的建成,法治社会的建设之关键。司法权威的确立与司法公信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司法权威的获得最终是源于民众出自内心的对其认可和服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而判决制度作为整个司法制度的核心一环,其更是司法审判权的直接体现,因此,如何完善健全现行判决制度,增强民众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信心无疑有着相当直接的作用。本文通过从行政判决种类之完善;行政判决效力之完善;行政判决说理性之完善以及行政判决执行之完善这几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仲花 《法制与社会》2013,(19):104-105
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判决形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已经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即从我国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存在的问题出发,指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自身现实状况,在保留和完善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的基础上,引入补正判决,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更为全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然而法条对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诉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等未作特殊规定.学理上认可“无效行政行为不受一般起诉期限的限制”,但这会给滥用无效行政诉讼突破起诉期限带来可能,且司法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亦各有不同.为此有必要结合案例中诉讼期限、判决转化等争议点,分析妨碍其司法适用的深层原因,并重新检视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审判标准.同时,比较日本、台湾地区确认无效诉讼规定,从“法解释学”角度对确认无效诉讼进行相应制度构建.即利用立案登记制从原告资格、原告证明责任来预防确认无效诉讼的滥诉,明确确认无效判决的替补地位,且对确认无效判决的构成前提要件作限缩解释,以化解判决类型化可能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  相似文献   

19.
蒋先华  邵萌 《人民司法》2012,(24):55-58
【裁判主旨】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比例发生增减变更,这一确认必须以一方给付并登记为前提和基础。故这一确认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案号执行异议:(2011)云中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复议:(2011)粤高法执复字第82号  相似文献   

20.
杜娟 《法制与社会》2014,(9):130-131
行政允诺是近年来应运于公共行政范式转化进程中的制度设立,秉承着契合柔性行政的发展需求、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需求、吸收公民参与的渠道需求,而不断被政府公权力机关所采用。本文以行政允诺这一独立的行政行为为研究范本,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渊源映射于行政允诺行为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反思,亦问亦答地就行政允诺案件司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阐释,即法院在审查行政允诺时应采以何种限度的审查、在支持原告诉请的前提下应笼统判决履行义务还是具体量化给付金额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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