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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13 毫秒
1.
由于商标的经济功能是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的认知成为商标功能发挥的心理基础,消费者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消费者成为商标显著性形成的基本主体标准,而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只能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故消费者在商标法处于一个中心和基础的位置.  相似文献   

2.
论立法价值——从“禁鞭尴尬”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价值载体。立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不同价值的博弈、权衡和选择的过程。不同的价值理念、不同的价值期望以及不同的价值回应,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过程和法律的实施。与任何其它价值一样,立法价值是建构在一定的基础之上的,其中立法价值的伦理基础构筑了立法价值的正当性,社会基础铸定了立法价值的适应性,利益基础筑就了立法价值的中心关怀,程序基础则成为立法价值权衡过程之正当性的基本保障。立法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立法的价值认同。立法价值认同,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认同,而文化从来就是民族的,因此,立法必须植根于民族的文化之中。一项与民族文化相冲突的立法,既无法实现其价值,也难以贯彻其效力。  相似文献   

3.
商品类似问题看似简单,却是法院、商标评审机关及商标从业人员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导致行政诉讼激增,案件结果迥异。目前商品类似主要有混淆标准和客观标准,前者重视混淆可能性的引入,后者不考虑非商品因素,二者均具有不合理性。本文欲确定几个界限来明确逻辑悖论、标准不一、跨类保护的问题,探求较为妥适的解决方案。新旧商标法下判断商品类似标准并不会有根本变化,但会加剧以果推因的逻辑悖论。  相似文献   

4.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5.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6.
邓宏光 《法学论坛》2007,22(6):88-94
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决定了商标法的取向,影响着商标具体制度的设计.目前我国《商标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应将商标法定位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应以此修改我国《商标法》的第1条规定.  相似文献   

7.
《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一书不仅运用新颖独到的符号学分析方法,且对包括商标结构、商标显著性、商标混淆和商标淡化等在内的商标法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度探索,不仅评析了传统理论,且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是商标法理论的一部力作。  相似文献   

8.
刘维 《知识产权》2023,(1):87-108
商标权穷竭的理论基础和规范构成不明确。商标功能理论正成为法院裁判商品转售类案件的支配性学说,商标权穷竭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功能被虚置。质量保证功能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缺乏独立性,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产品质量安全,不应当将这些内容纳入《商标法》第57条兜底条款的保护范围。“商品状况的实质性差异”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的因素,混淆可能性理论可以实现商标权穷竭规则的功能价值。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可以统一消费者预期与相关公众的认知,区分不同类型的商品属性、不同购物情景对消费者预期的影响,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经验,排除影响混淆可能性的情景,进而提升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客观性。  相似文献   

9.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3,(7):96-101
"加多宝"、"王老吉"事件,表明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自我混淆的现象。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不同,自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审视商标法可见,自我混淆的损害并不属于传统商标法求偿的范围。鉴于我国商标法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可认为消费者是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因此,可就目前的商标法作出一定的调整,容纳自我混淆侵权行为,赋予消费者对自我混淆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10.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日益认识和由此带来的经济利益的重视,在先著作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现象日益增多,我国连续发生了诸如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著作权案等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例。这些案例尽管各有具体的不同之处,却有共同的特点:被告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由此便产生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在先著作权与在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的冲突及  相似文献   

11.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对修改稿的论证也日益深入.商标法的修改应强化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充分高效保护商标权是其首要目标,以效率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坚持缩短申请注册周期、优化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顺应国际化趋势等原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孔祥俊 《知识产权》2010,20(1):16-23
《商标法》的完善,面临着协调不同方案并进行取舍的难题。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最为根本的应该是降低门槛、回归本意并改变名称;对于不予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的划分,应该尽量使两者的区分更加清晰,既要进一步清理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又要防止增加模糊性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与司法救济方面,应该做到两者的良性互动,才能确保商标法的健康实施和运行。  相似文献   

13.
《中国法律》2013,(5):2-3,56-57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商標法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1982年制定,並於1993年和2001年先後兩次被修改,是我國改革開放後頒佈的第一部知識產權專門法律,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商標事業的蓬勃發展。截至2013年上半年,中國商標累計申請量、累計註冊量分別為1221萬件、817.4萬件,位居世界第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行商標法中有些內容已難以適應實際需要,如商標註冊程序較為繁瑣、商標確權時間過長等。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商标制度和商标法修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标作为商品标记的使用,可追溯到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早期。但是,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日趋频繁,商标的使用才能广泛开展。历史上虽然对个别商品标记也有实施保护的记载,但是,只有进入了资本主义时期,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才以法律形式对商标专用权进  相似文献   

15.
英国仿冒法属于普通法的范畴,英国商标法则是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从起源开始,仿冒法就与注册商标法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商标注册是否是仿冒之诉的抗辩理由是处理商标法与仿冒法关系的重要理论问题。英国认为商标法与仿冒法平行,商标注册不能成为仿冒之诉的抗辩理由。我国应借鉴英国的观点,使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得以明晰。  相似文献   

16.
随着商标功能的丰富和发展,商标淡化行为对驰名商标所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不仅已经成为国内外多数学者的主张,而且在国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目前,我国应当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中,适应现代商标制度的发展,摆脱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束缚,增加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驰名商标制度从在我国《商标法》中诞生之日起就被畸形化利用,其在畸形化的发展中,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给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驰名商标制度多年来为学界所诟病,为驰名商标正名的呼声终于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但是这次《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制度的修改还不够彻底,驰名商标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People in all societies have a tendency toward magical thinking. This human inclination is extensively exploited by modern advertising, which routinely suggests that consuming goods will make us successful, happy, and fulfilled. In this article, I suggest that such advertising creates a system of beliefs resembling a totemic religion. In this religion, brands perform the role of sacred objects. Trademark law initially aims at preventing consumer confusion. Yet, today, famous trademarks are extensively protected against nonconfusing associations. I argue in this article that this broad protection is based on magical thinking. Pointing out the parallels between the laws of magic and trademark doctrines, such as the doctrine of dilution, I suggest that famous marks are legally treated as magical, sacred objects. This legal approach amounts to endorsing the commercial religion of brand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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