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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简要梳理,阐述了私序的特点、运行机制、优势和劣势,然后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了矿业权及其交易特殊性所导致的高昂交易费用对矿业权市场发展与完善的阻碍作用,以及建立单一功能的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与矿业权交易纠纷有关的某些关键信息对于法庭的不可证实性以及利用法庭裁决纠纷的巨大成本,法庭在裁决矿业权交易纠纷中的作用有限,利用法庭等公序并不能大幅降低矿业权的交易费用;与此不同,私序在降低矿业权交易费用方面大有作为。由此可以得出私序在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中起着无可替代作用的结论。最后,本文初步探讨了我国矿业权市场中私序发展程度低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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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矿业权出让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以致在矿业权出让中忽视了矿业权出让工作档案的管理,有时交易机构虽有矿业权档案管理工作,但因档案资料不全,档案要件不齐,内容不齐备,档案管理不规范等,致使对矿业权出让的原始记录不清,为出让的矿业权后续管理埋下了隐患和风险,甚至会使矿业权交易机构陷入经济和法律纠纷。因此,应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矿业权档案管理的内容,规范矿业权档案管理的程序和行为,加强对矿业权出让的工作档案的安全管理,以更好地服务于矿业权出让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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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效率与矿业权交易中心角色定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由于矿业权及其交易的特殊性,矿业权人在交易矿业权时,有很强的提供虚假信息以牟利的机会主义动机,从而增加矿业权市场交易的费用.如果某矿业权人将多次转让矿业权,尽管其同某一特定的受让人可能只交易一次,但若能使其以后的潜在受让人低成本地获知其在过往的转让交易中是否诚实的信息,那么该矿业权人就有树立和保持声誉的激励,抑制机会主义动机,而在每次转让交易中保持诚实,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现有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就可以通过收集矿业权人在过往的交易活动中是否诚实的信息,并把它提供给潜在的受让人而扮演一种新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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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不同转让方式比较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使矿业权成为一种风险很高的权利。同时,这种权利的价值,往往难以被清晰、准确地界定,从而使矿业权的交易费用高昂。本文在揭示矿业权和矿业权交易的特殊性的基础上,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总结了矿业权转让的各种方式,着重分析了这些方式的利弊及其适用的条件,得出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应该是有利于促进矿业权的自由交易,而不是为这种交易设置诸多限制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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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土资源部于2012年2月出台了《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此举被誉为"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有力举措"。《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主要内容为:1)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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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重要的矿业权及其交易通常具有不同于普通物品及其交易的特性,这些特性所导致的矿业权高昂交易费用,阻碍了矿业权交易,从而不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矿业权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减少矿业权交易纠纷、提高解决交易纠纷的效率,是降低矿业权交易费用的重要途径。本文在阐述交易合约所涉及的三类信息的基础上,分析了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在裁决矿业权交易纠纷方面相比法庭的优势,揭示了当前我国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缺失的原因,提出了等我国的仲裁法修改完善后在矿业权交易中心成立矿业权交易纠纷专业仲裁机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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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方法在矿业权评估中的应用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矿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矿业权评估是支持矿业权市场发展的重要技术工作。文中从资产评估的基本原理和矿业权的资产特性出发,论述了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评估方法在矿业权评估的应用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加强理论研究,提出合理完善的评估方法体系,以满足矿业权评估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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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作为法院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应当由法院行使。但是,对于采矿权的强制拍卖,存在诸多争议,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争议就是强制拍卖的主体是法院还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对采矿权这一特殊财产权的性质的把握,涉及对法院执行权和强制拍卖的理解,涉及对强制拍卖法律规范与《拍卖法》的关系的认识。本文兼顾学理和法律,认为强制拍卖采矿权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选择适用《拍卖法》;强制拍卖采矿权的主体是法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有协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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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为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打造和谐社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采矿权人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目前浙江省及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分析提高采矿权人准入门槛的意义,探讨如何提高采矿权人准入门槛,以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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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评估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佳春 《有色金属(矿山部分)》2009,61(5):76-78
在采矿权价值评估实践中,以前没有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依据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分析当前对采矿权价值评估中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不同处理意见,最后提出更为有效的评估实务中的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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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各类自然保护区数量增长明显,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护区内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已设置的矿业权应限期退出。但由于多种原因,自然保护区内仍存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机关的处置方式主要为禁止继续投放和限期退出,因此矿业权退出面临着与自然保护区重叠情况不清、分类退出补偿方式未确定和生态恢复治理义务没有履行等方面的问题。需要以多部门联合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调查工作为基础,从通过规划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研究完善矿业权退出分类补偿机制、做好矿业权退出后的生态恢复治理等方面入手,逐步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问题,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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