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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7,(4):81-93
在席卷全球的财产非物质化浪潮中,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通过恶意抢注商标并提出超高额索赔要求,要挟善意在后使用者。对这类商标挟持"寄生虫",由于主要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获益,采取司法控制更加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商标挟持的发案规律和特点,要注重审查"真实商标使用意图",注意甄别注册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慎重使用停止侵害措施、合理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灵活适用财产添附规则,充分发挥诉讼手段的积极作用,以提高预防和消除商标挟持行为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2.
李扬 《法商研究》2012,(3):76-84
并非所有商标抢注行为都是恶意、非法的。在注册主义商标权制度下,商标法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商标抢注的。为了平衡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在禁止抢注行为时,不应过问抢注者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而应当规定只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阻止他人在类似范围内抢注。为了保护既有使用事实和利益,应赋予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抗辩权。为了防止混淆,应当强制性对在先使用者课以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为此,应当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后半句之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曹清 《法制与社会》2013,(6):277-278
消费者误认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之相关,此时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结合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时应确立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基准地位,并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在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在先商标权人抢注取得涉案商标时反向混淆的适用;应当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使用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晏景  曹佳音 《人民司法》2023,(11):22-26
<正>【裁判要旨】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查明据以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系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恶意取得的,应认定商标权人取得权利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据此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权利基础,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5.
行为人在明知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抢先注册系争商标并获得的商标权不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行为人据此向在先使用人许可的关联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该诉讼行为应认定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7.
一、商标抢注概念辨析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将他人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这些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等。  相似文献   

8.
张呈  苏亚博 《人民司法》2023,(26):88-91
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在设置商品标题时,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的,属于商标侵权;若设置的商品标题中组合使用“不低于+他人商标”的字样,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但客观上会导致原本打算购买商标权人商品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被告的商品,从而实际会抢夺交易机会,且在其商品标题中使用上述字样亦反映其攀附商标权人商标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9.
反向假冒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消除他人的商标而将自己的商标用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销售的行为。本文通过对反向假冒行为侵权性、商标权的分析及权利用尽原则的思考,论述了反向假冒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同时应该完善我国反向假冒商标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域名本来只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地址,但由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域名已经获得了超出它本身的巨大的商誉价值。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之徒也乘机将他人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并开口向商标权人漫天要价。那么,抢注域名行为究竟有没有侵犯商标权?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本文试加探讨,以求教于知识产权界的同仁。 一、抢注域名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所谓抢注域名,按照国际商标协会在1999年5月召开的关于解决域名抢注问题的会议上提出的定义,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这种行…  相似文献   

11.
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是一项独立功能.使用自行制备的、印有他人商标的、不标明分装事实以及分装者信息的、质量不合标准的包装对事实上来源于商标权人的商品进行分装转售的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不属于指示性使用,亦不受权利用尽原则庇护,应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论商标的恶意抢注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抑制商标抢注和救济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已迫在眉睫。本文拟就商标恶意抢注的界定、表现形式以及对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等问题与大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3.
反向混淆一般发生在注册商标权人实力弱,而商标侵权使用人实力雄厚,对消费者而言,其不太可能会认为商标侵权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反而可能会误以为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侵权使用人。反向混淆遏制了实力较弱的注册商标权人增强自己商标声誉的能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商号权的保护以国内地域性为标准,域外商标、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没有形成商誉的,不构成在先权利,不予保护。  相似文献   

14.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修改应当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一)在注册程序中,要求申请人声明使用意图;在异议和撤销程序中,要求提出异议、撤销的在先注册人提供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在侵权诉讼中,注册人应提供此前三年内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提供使用证据,又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包括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异议权和撤销权(不以“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为条件),赋予普通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制止他人恶意抢注的异议权和撤销权,并确认其先用权.  相似文献   

15.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17.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8.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标抢注事件时有发生。商标抢注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商标抢注问题亟需解决。本文对商标抢注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现有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试论在先使用末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是指时间上早于他人实际使用但自己未予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是指为销售的目的 ,将商标贴附于商品、包装、容器、广告、产品说明书、价格表、服务营业物品及促销展览会之上。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人 ,法律上应该得到什么样的保护 ?它能否享有对未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或一定程度的专用权 ?正确解决这个问题 ,可对当前社会发生的商标“恶意抢注”、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等提供理论支撑点。传统理论认为 ,在先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的使用人不能形成民事权利 ,而仅仅是使用人主张其不侵权或撤销注册商标的一种抗…  相似文献   

20.
加强执法力度依法审判商标案件商标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既确认商标权人有权使用商标或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而获取经济利益;同时也是商标权人享有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这后一种意义上的权利,是商标权保护的核心内容。依法保护商标权,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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