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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在传统的债权法理论中是无所谓债权的不可侵性的。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制度交互发展的产物,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最大理论障碍就是债权作为相对权能否作为侵权行为侵害的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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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加以规定,而是严格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于是当债权人的债权遭到第三人侵害后,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也无权向第三人求偿,其受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禁止。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十分不利。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法律应当建立起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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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主体。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概莫如此。理由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人,即债务人。而对权利的侵害,是只有在相对应的义务主体违背其义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侵权。第三人既然不是债权的相对义务主体,当然也就谈不上违背义务而构成侵权,这是债权和物权最大的不同,同时也是民法将权利划分为物权和债权的目的所在c但是,理论归理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甚至无法实现的情况却是客观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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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学理论的一个新问题,它到底是一种创新还是一个理论歧途,本文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并在第一种观点的基础上探讨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以应用于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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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债权相对性理论在债权领域根深蒂固的影响,第三人侵害债权自提出之日起就颇有争议.但是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债权在特定的条件下跟物权一样也具有涉他性,其应该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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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基于债权相对性理论,未赋予债权人直接请求故意侵害债权的第三人赔偿债权损失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债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强化,对其实施的新型侵权行为也亟待规制,而交易安全所受到的威胁与效率价值的重要性也使得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变得必要.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施以充分救济,在未来应当时此做出明确规定以完善侵权责任体系,从而顺应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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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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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obligation)在罗马法上被称为“法锁”,是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甚至无法实现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随着人们之间交往的日益广泛和复杂,这种情况也越来越趋向于经常化和复杂化。基于此,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考虑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课以法律责任。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日本平凡社《世界大百科事典》第13卷规定:妨害债权实现的,称为侵害债权。广而言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