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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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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红光 《河北法学》2006,24(10):191-195
物权移转是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核心环节,也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民法史上,物权移转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出现了形式主义、意思主义等模式,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各为物权移转的重要发展阶段.物权移转理论和制度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人类社会财产交易活动的发展脉络,对其之研究,十分有助于我国物权法的理论发展和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慧 《法学论坛》2005,20(4):119-124
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虽非债权意思主义,但也绝不是学界通说的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相似文献   

3.
当今世界存在着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三种主要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讨论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分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债权意思主义的区别,而且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提出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4.
姜茂坤 《政法学刊》2008,25(3):51-55
清末时期,日本民法学逐步被引入中国。日本民法学在契约定义上,采用广义契约学说;在物权移转主义上,采用意思主义学说。这为物权契约观念的生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物权之契约”和“债权契约”用语相继被使用。至民国初年,大理院则通过判例,对物权契约进行了定义,并界定了物权契约的有效成立要件。但清末时期的物权契约观念与德国民法学理论中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5.
物权变动是民法学的重要问题。物权变动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要素,自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当下,世界上通采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意思主义,其二是折中主义,其三是形式主义。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关乎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研究物权变动问题,对于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善意取得制度意义非凡。文章通过分析物权变动的特点、功能以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明晰中国采取折中主义的合理之处。由此,在中国,登记交付应当作为债权行为的一部分,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履行方式,这样做的好处是使得交易关系趋于简单。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变动采取了意思主义模式,而意思主义模式不利于区分物权和债权,混淆了地役权和不作为之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意思是权利变动的起因,属于当事人主观思维的范畴,它必须通过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被外来力量所见证。本文认为在土地公有制下,我国物权立法地役权变动模式应采取形式主义。  相似文献   

8.
夏江皓 《法学》2022,484(3):112-125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规则在理论和实务上争议较大,迄今未有定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在物权法的体系定位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从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关系的视角看,支持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理由无法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依据,而且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结论。从婚姻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外部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将意思主义模式中的登记对抗解释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的登记,还是将其解释为特定财产物权变动的登记都存在无法解决的弊病。此外,形式主义模式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保护也并不比意思主义模式逊色。因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一般物权变动规则采形式主义模式,而不因婚姻关系的特殊性构成物权编规则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物权编的互动与协调。  相似文献   

9.
特殊动产变更登记即移转对抗效力,但以所有权移转为前提。物权未经公示不能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物权外观人,非物权人。物权关系对抗效力应平衡物权保护与“善意”物权外观保护。民法有“善意”术语,无“善意”概念。无权处分之交付本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但处分相对人如“善意”,可完成占有或登记,保留行为后果,对抗受害人,决定处分协议生效,实现效果意思,取得标的物权。此类对抗非物权对抗。善意取得之处分协议生效是物权移转之根据。受领标的物是无权处分相对人取得物权之要件,一般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改定。主张不动产物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绝对拒绝意思主义模式违背法理,我国立法并未绝对禁止即时转让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10.
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相似文献   

11.
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在于与债权行为相独立的物权合意,以及对其进行外化的公示方式。《物权法》第15条区分原则指债权合同效力独立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与物权行为中的区分原则有别。而《物权法》第13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则是先订立债权合同,而非依物权合意设立物权。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中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制度。  相似文献   

12.
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与交易安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于宏伟 《法律科学》2005,23(6):62-65
物权变动模式之争历时已数百年,交易安全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物权变动与交易安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价值取向不完全一致,不应当合并在一起用一个规则来处理。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使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的问题都得到了较好解决,反对者所提出的诘难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定主义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洪海林  石民 《现代法学》2003,25(3):60-66
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学者们对其褒贬不一。本文在探究其内涵及产生根源的基础上 ,认为物权法定主义并不违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当得到坚定的坚持。  相似文献   

14.
物权形式主义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变动立法例,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深远的影响和广泛的实践。该体制有其内在价值,但亦存在一定缺陷。但立法者可以通过确立"恶意失权"的规则来弥补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缺陷。目前中国没有采用物权形式主义,但物权形式主义对于中国法治具有指导意义。在中国现有国情下,应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民法而言是更有利的。  相似文献   

15.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5条明确地给物权法定主义下了个定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主义非现代人所首创,早在罗马法中即存在这一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有其起源与演变的历史过程,也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曾经并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面临着众多的质疑与挑战。  相似文献   

16.
物权变动制度存在从古典形式化规则到近代对抗主义模式演进的应然规律。在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不同政治哲学背景下,大陆德国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物权变动制度分别走向了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的不同道路。我国当代物权变动制度形式主义立场的形成虽然有德国法律传统移植的外部性因素,但主要还是古代国家管制的传统因素和当代计划经济体制的直接影响。深化私法意思自治、摆脱国家对物权制度的过度管制是我国物权变动制度实现理性变迁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7.
物权公示二元主义立法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鹏 《河北法学》2004,22(2):52-54
在物权公示的二元主义立法,公示对抗主义存在难以克服的理论逻辑矛盾,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巨大困难。相对于公示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向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公示激励,具有更为完整的公示效果。但公示要件主义也应适当吸取公示对抗主义之所长,以使自身的功能优化。  相似文献   

18.
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物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物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物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物权效力上,应当明确物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物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物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在物权客体上,创设共用物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物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9.
20.
风险移转制度是货物买卖核心制度之一,也是立法者最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基于交付主义的优越性,欧洲民法典草案明确采纳了该理论。然而,随着消费者概念的出现及消费者保护主义理念的兴起,传统的交付主义及其具体规则在适用于消费者买卖合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问题。为此,有必要在消费者买卖合同中确立风险移转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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