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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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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秀兰  莫彩容 《前沿》2005,(12):96-97
民事再审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补救程序,它除了具有民事审判程序的特点外,在程序上还有其自身特点,即其审判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因而导致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公诉与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冲突,本文是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探寻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立法中的缺陷集中表现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错位、再审事由重实体、轻程序、再审时限和次数、再审方式和范围不明确。要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建立再审之诉制度 ,明确再审事由、时限和次数、方式和范围 ,以推动民事再审制度走向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立法规定的民事再审案件范围过于原则,造成近年来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的无序现象越来越明显。笔者认为应重新界定民事再审案件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进行重新审理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尽管该程序确实纠正了大量错案,但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尽合理,导致其远未发挥更大作用.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不合理规定进行粗浅的论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5.
浅议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素珺 《前沿》2006,(12):158-162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故缺乏可操作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本文提出了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取消检察机关抗诉权、限制再审次数和再审案件标准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程序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如何在立法上解决司法监督的独立地位问题,是保证民事再审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调解这一课题的理论突破和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行政复议调解可以适当增强行政复议的制度弹性,具有明显的效率价值;可以适度调整各主体间的力量差距,具有实质的公平正义价值;可以灵活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具有规范性价值;可以加强政府与民众间的沟通,具有“实验田”的价值。从目的和对象两个视角考量,行政复议调解是有其正当性的。  相似文献   

8.
李丽 《前沿》2006,(7):123-125
民事再审启动权与审判监督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其根本区别在于依附的权利形式不同。前者是当事人行使私权利,针对的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后者针的对象是不当的司法行为,体现了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由此决定了两种权利的不同实现方式。前者当事人享有决定权,后者检察院和法院应主动实施,二者的实现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来保障。  相似文献   

9.
平平 《前沿》2003,(7):76-78
本文从民事裁判的既判力理论和程序安定论的基本要求出发 ,从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 ,提起机制 ,举证三大方面逐一分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并相对应地提出了浅易的完善构想。  相似文献   

10.
李华 《青年论坛》2007,(6):113-116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可由检察院抗诉提起,也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启动主体的多元化、职权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本文以再审程序的正当性为逻辑起点,对提起再审的主体进行理论评析,并提出重构方案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相似文献   

11.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我国诉讼制度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缺陷,就如何改变这一现象,笔者对我国再审制度的现状及重构作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蓝燕霞 《人民论坛》2010,(11):74-75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事由更加细化、期限更明确,申请和审理法院的提级和限缩,再审审查程序和形式相对完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也带来其他的问题,重新审视并详细剖析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现状并提出更为完善的对策,以期为进一步修改民事申请再审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3.
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民事调解制度在迅速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化解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现行民事调解制度调审合一、高度集中,调解程序缺乏规制,对权利保护不足。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职权,从当前的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合理调整监督方式,系统探究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的规定,对提高再审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有一定好处。但是上提一级以后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的审判压力大大增加,使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把大量精力都用于审理再审案件,这与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所承担的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职能不相一致。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是各国最高法院的一个主要功能。最高法院一般是有选择地审理那些新出现的案件或者法律意见分歧比较大的案件,而不是大量地直接审理一般性案件。  相似文献   

15.
刘宇玥 《群众》2011,(8):50-51
2008年4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案件量、案件类型分布的变化,高院集中了大量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当前,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占高级法院工作量的一半以上。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准确定位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职能,以有效推动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  相似文献   

16.
所谓民事调解,是指对由于种种原因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进行调和解决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之间各种利益的冲突越来越突出,因这些冲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都是社会不安定因素,应当值得各级党政领导的关注,并通过有关机构努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担负着一方的治安保卫工作,人们普遍认为派出所的工作主要是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因此特别重视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接处警,认为调解民事纠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却又未纳入考核范围,感到“出力不讨好”,而不予重视甚至忽视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因而致使有些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17.
陈凤贵 《前沿》2011,(9):75-77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注重国家公权力干预,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2007年,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旧。改造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面临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在制度上,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造我国再审制度,打造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8.
从民事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既判力的确立有其积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适用导致既判力效力的不确定性。研究二者的关系,对我国的审级制度加以改造,对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维护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半年以来暴露出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现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规范。通过分析我国再审制度的现状,借鉴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确认这一制度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对我国再审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从而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程序法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效率和社会认可。  相似文献   

20.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正当性源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民事检察和解符合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律监督方式的理性发展,也是检察机关完成其政治使命的必然要求。但民事检察和解缺乏法律依据,合理的制度构建和明确的立法规定是民事检察和解良性发展的根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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