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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实施中的争论使理论界与实务界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和设计上分裂为保守与激进两派,《侵权责任法(草案)》第48条正是两种观点折衷与妥协的产物。从激进派的观点看,反对在侵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理由似是而非,草案第48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受到保守派观点的影响,它又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必将是今后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争论的话题。  相似文献   

2.
刘超 《政法论丛》2022,(1):86-9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新增制度.从内在机理审视,惩罚主义理论或功利主义理论均难以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提供理论支撑.从规则体系审视,若赋予该制度"惩罚"功能,则错置了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混同了生态环境保护中私法机制与公法机制,忽视了"环境损害"救济法律机制体...  相似文献   

3.
孙那 《科技与法律》2014,(5):850-864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责任方式与归责原则。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方式,其归责事由与归责原则应当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赔偿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恢复原状是赔偿损失的特殊方法,其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损失适用的归责原则没有区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问侵权人有无过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适用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5.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2,(5):91-107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门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其中第48条试图通过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区分,使责任主体和责任行为人同一,以体现责任自负原则.但是,在危险责任条件下,应当考虑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显然,这种区分存在着缺陷:难以完成必要的理论证成;概念用语不甚准确;归则原则的适用有失偏颇.因此,应借鉴国外已有立法的经验重新进行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热点条款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仅是我国关于公民权利保护的一件大事,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但是由于侵权法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问题需要慎重对待。本文对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同命是否同价、惩罚性赔偿“人肉搜索”与网络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9.
传统规范结构理论在解释侵权法上抗辨事由的内涵时遭遇到了困难,而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性质以及抗辩事由与法效果之间关系的重新论证,可以将抗辩事由定义为评价妨碍事实的抽象总结,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对抗辩事由的外延的确定,而且也有助于侵权法领域的证明责任之明晰。  相似文献   

10.
李天一 《法制与社会》2012,(13):290-291
我国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否是认定专利侵权的必备要件.学界大致分为无过错说,过错说和混合说三种.TRIPS协议中规定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专利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分开讨论,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专利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而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  相似文献   

11.
李敏 《行政与法》2010,(8):106-108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12.
确定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认定公司侵权行为的标准,以区分公司的侵权行为和对外代表公司的自然人的个人侵权行为,从而确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二是如何科学地界定法人的责任和其内部成员的责任,以使责任主体适格,使真正的责任人受到追究,从而维护公司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周密 《财经法学》2020,(1):101-114
与物有关的侵权,根据损害结果与物的危险性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物之侵权、物上行为侵权和单纯行为侵权三类。其中物之侵权根据公物和私物在公共使用性上的根本差异,可以区分为公物侵权和私物侵权,公物侵权构成公物致害责任,而私物侵权中不动产侵权构成建筑物危险责任。公物致害责任与建筑物危险责任既存在相似性,又存在差异性,其差异性本质...  相似文献   

14.
侵权法上"物的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军 《河北法学》2006,24(5):2-8
侵权法上的"物的行为"在各国法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确认.涉及其适用的范围,日本、台湾地区模式以不动产中的人造物为外延,避免了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造成的弊端,是应当为我国法吸纳的模式.关于物的行为致害时的责任人,作为一般原则,应当让物的占有者,而不是其所有者承担责任.关于物的行为致害时责任的性质,应采用将严格责任、过错推定和一般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体制.  相似文献   

15.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30(6):16-17,18,19,20,21,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   

16.
吴越 《现代法学》2005,27(1):69-75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基本实现了提高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两大目标,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草案应取消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完善股权继承异议制、禁止以尚未履行的劳务作为出资、承认书面及电子表决方式,并在明确区分大小公司的基础上构造监事制、职工董事制,并赋予章程自身塑造董事会与股东会权限关系的自由。  相似文献   

17.
论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曾经做了不同的规定,至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个较为独特的文本,即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与众不同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最新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但存在一些缺点。在作出改进后,可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条款,起到统帅全文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19.
尹飞 《法学研究》2009,(5):37-51
为他人行为责任的基础在于赔偿义务人能够支配加害人的行为或者能够对直接加害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此即支配或重大影响说。该说不仅是在对为他人行为责任各具体责任形态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而且还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原因,即民事法律关系中隶属关系的存在、客观上人格不平等的凸显、个人自由意志的削弱以及责任保险制度的发达。提出支配或重大影响说对于梳理侵权责任法为他人行为责任的理论体系和责任形态、确定不同的责任类型、细分同一责任的不同层次以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程啸 《法学研究》2006,28(4):127-140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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