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食品卫生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相似文献   

2.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该条款明确规定对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食品)应实施销毁,但以何种方式销毁,《食品卫生法》及相关的法规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解释.各地或各执法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销毁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多以填埋、焚烧方式为主.  相似文献   

3.
<正> 在卫生监督实践中,如何处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经常遇到且易引起争议的实际问题。“食品卫生法释义”对此作了“销毁”的解释。我们认为这样处理不妥,愿陈述管见,以供探讨。 《食品卫生法》第9条,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分为12类。该法第4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有6种行政处罚。“食品卫生法释义”中对此明确规定为:(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3)销毁食品,(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上述5项处罚应当一并作  相似文献   

4.
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1995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对违反本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较重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过。2.责令公告收回已经售出的食品。3.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4.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5.责令停业改过。6.吊销卫生许可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  相似文献   

5.
福建省目前有食品卫生监督员527名,1999年共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38 329户,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各类行政处罚共有28 311户次,其中警告、责令改进的16 803户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 588户次,共214.4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取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 519户次;责令销毁、收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2 334户次,共102 321 kg,见图1.现根据我省各地违反<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案例的分析,将较常见的问题提出与大家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中,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和量刑根据,违法而造成后果者,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义务。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八章,违反食品卫生法而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六种行政处罚:(1)警告并限期改进;(2)责令追回已售出的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第十二类食品);(3)没收或者销毁禁止生产的经营食  相似文献   

7.
<正>1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4日,吉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对市部分豆油经销商进行卫生质量监测时发现:市××粮油经销处销售的豆油浸出油溶剂残留量为239.5 mg/kg,超过国家规定标准(≤50mg/kg)3.79倍,经过调查认定该业户经销的豆油是从黑龙江×地购入100吨,现已售出50吨,剩余 50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2条,本所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经销超标豆油;(2)公告收回已售出豆油;(3)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8.
1 案情简介2 0 0 1年中秋节期间 ,我市某超市在其门口贴出告示 ,廉价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这一行为被我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后 ,立即对该超市所有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查封。后经立案调查取证 ,对该超市送达了“销毁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罚款一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超市接到处罚告知书后 ,对处罚表示不服 ,先后通过听证、诉讼等法律程序 ,最终该超市自动执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罚决定。2 争议焦点2 .1 卫生监督机构认为 经查实 ,该超市大量销售超过…  相似文献   

9.
<职业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因其它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餐厅、饭店、职……  相似文献   

11.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中的取缔是与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对应的一种行政处罚 ,按现有法律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无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短期限为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后 ,很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等危害 ,应在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立即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直至执行。作者建议对《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进行修改或在制订《卫生法》时 ,对取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时效性较强的行政处罚做出特殊规定 ,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12.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 ,在部门规章中已有规定 ,但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充抵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形式以及没收销毁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否仍应计入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与“无违法所得”如何界定 ;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充作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形式应视作违法所得 ;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仍应计入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的情形有 :生产者仅有违法生产行为而尚未进入经营阶段 ,经营者有经营行为但经营标的尚未向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转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的非经营行为 ,难以或无法认定违法所得的  相似文献   

13.
1"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 关于"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现在大概有三种认识:第一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是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一种罚种,是针对事实简单、情节较轻的食品违法行为而设定的,即违反<食品卫生法>第8条、第21条、第26条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第41条、第46条、第47条,对相对人可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第二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不是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一种罚种,因为<行政处罚法>没有把它明确设定为一种罚种,<(食品卫生法)释义>虽把"责令改正"列为一种罚种,但该释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认识认为"责令改正"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食品卫生执法主体的一种行政自由裁量权."责令改正"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法律属性问题,从食品卫生法理上讲,时至今日,我国尚无明确定性.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也不便作出任何评价,"责令改正"无论作为一种"申诫罚"、还是"行为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有待国家权威法律部门作出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4.
案情介绍:1998年11月,云南省文山州、县两级食品卫生监督员联合检查时发现,文山县物资总公司经销的四个批号的779件楚雄德力高啤酒有沉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封存,依照《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8—81)以感官有沉淀判定该批啤酒不符合卫生标准,并举行了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该批啤酒,连同封存的779件啤酒一并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 云南省楚雄德力高啤酒有限公司和文山县物资总公司对此  相似文献   

15.
<正> 《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已4年,按照食品卫生法第8章第47条精神,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岗位的,卫生监督机构可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上阻力很大,有些现实的问题确让卫生监督人员很难下决心去处罚。本文试就对这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对策。  相似文献   

16.
2003年7月18日,我所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本市长江路309号刘某经营的海门市泰山庄酒店(个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从业人员吴某等7人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发现熟食间内有2250g醉泥螺和醉虾。2003年7月24日,经市卫生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2003年10月20日市卫生局发出海卫食罚字(2003)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醉泥螺、醉虾并销毁醉泥螺、醉虾2250克、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由于该酒店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履行处罚决定,又未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2004年4月14日市卫生局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7.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多为“并处式”条款。一般情况下,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并处,但有下列几种情况应当例外:(1)对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宜给予警告并罚款的处罚;(2)对饮食业供应禁止食品的,一般不宜公告收回的处罚;(3)对无证又兼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不宜取缔并责令改正的处罚;(4)对无证生产经营禁止食品的.不宜同时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5)对已经停止的违法行为,不宜给予已无必要的合并处罚。  相似文献   

18.
取缔 ,即明令禁止或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予以取缔。但在实际工作中 ,总感到有些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不明确 ,难以执行。现探讨如下。1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中“取缔”行为存在的问题1 1 “取缔”行为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条文中规定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没有明确设定“取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取缔”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使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还是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19.
<正>1《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8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  相似文献   

20.
1案情简介经1998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新沂市X宾馆餐厅自1998年9月8日开业以来,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12名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而工作。同年11月2日案件调查终结。上述事实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26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47条之规定,拟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井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当事人拒不提供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罚)。11月3日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