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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8,(3):181-188
公民参与是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的核心要素,公民参与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日益受到关注。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的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民主化的深度与广度,我们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国家事务管理中的公民参与,强调公民的有序参与。公民参与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积极权利、程序性权利。由于公民参与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缺失,我国公民参与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缺乏救济的权利是不完整的,为保障公民参与权的实现,可将公民参与权定位为基本权利来加强保护,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宽原告资格等方式来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完善行政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空间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划的司法救济应该是指直接针对规划本身提起的诉讼,而不是针对规划后续行为的诉讼.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把纠纷解决提前,避免相对人更大的损失.由于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因此它并不直接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有些规划足以恶化当事人的权益状态,应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纠纷的实益,具有争讼的成熟性.应结合规划的特点确定受案的范围,并尽可能地给相对人更大范围的权益救济.我国尚没有直接针对行政规划的诉讼,实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张瑾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8(4):76-80
行政计划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新兴领域,是行政主体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实践中公民因行政计划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也存在诸多障碍。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台湾地区对行政计划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立法与实践,对适用司法审查的行政计划的范围加以界定,对完善我国行政计划司法审查制度,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在行政计划领域内的充分保障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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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公司僵局中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兼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运行一旦出现僵局,股东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是:公司决策实行多数表决制的负面影响,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股权缺乏多元化,股东的利益差别,法律规定的不足.2006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滥用权利股东的赔偿责任、强制控股股东收购股权、明确股东间接或直接诉讼的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司法解散.但<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过于谨慎.应当细化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应对机制,司法合理介入,直接诉讼解散公司,强制股份置换,拓展纠纷解决方式、增加仲裁和调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