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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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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食品》2013,(21):84-84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隆化大米等6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2.
《中国食品》2013,(23):88-88
日前,河南省西峡县猕猴桃生产办公室等单位申请对西峡猕猴桃等2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委托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评定,西峡猕猴桃等2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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