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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379号国务院令,公布《物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共7章70条,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此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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