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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息公开深化开放利用——海宁市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侧记
引用本文:郑红霞.服务信息公开深化开放利用——海宁市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侧记[J].浙江档案,2008(10):22-23.
作者姓名:郑红霞
作者单位:海宁市档案馆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由此,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职责得以确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档案馆只有主动调整自身的定位、观念和工作方式,才能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牵引效应。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市档案馆  服务  开放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侧记  海宁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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