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息公开深化开放利用——海宁市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侧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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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红霞.服务信息公开深化开放利用——海宁市档案馆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侧记[J].浙江档案,2008(10):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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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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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宁市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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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由此,档案馆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职责得以确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档案馆只有主动调整自身的定位、观念和工作方式,才能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所产生的牵引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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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 市档案馆 服务 开放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侧记 海宁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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