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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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汉涛,赵志福.德日“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32(9):3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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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汉涛 赵志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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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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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青年基金项目,昆明理工大学引进人才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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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诱惑侦查这种技术侦查手段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还潜存着侵犯公民人权与自由的巨大风险,有可能被滥用而陷无辜者于罪。我国有关诱惑侦查的规定不仅内容极少,而且存在不合理处。学界有关这方面的深入研究也严重不足。德国、日本适用诱惑侦查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并且学界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受德国、日本相关立法及理论启示,我国在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同时,还应授予被告人就犯意引诱进行无罪辩护的权利;严格限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并从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两个方面对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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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诱惑侦查 犯意引诱 机会提供型引诱 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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