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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注“通信作者”的要求
引用本文:本刊编辑部.关于加注“通信作者”的要求[J].宁夏医科大学学报,2016(4):411.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摘    要:为顺应国际上的通行方法,更好地体现科研论文作者的分工协作关系,本刊决定在所发表的论文上可以注明通信作者。通信作者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为其他作者,但必须是论文负责者,对论文的科学性和结果、结论的可信性负主

关 键 词:分工协作关系  第一作者  电子信箱  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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