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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托合同指引
引用本文:
盛艾娟,王美霞,刘强,余中光,陈虎,蒋辉,周吉银,王小琪,于海滨,訾明杰,江一峰,徐蕾,时涛,孙桂珍,郑东翔.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托合同指引[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3,0(5):492-498.
作者姓名:
盛艾娟
王美霞
刘强
余中光
陈虎
蒋辉
周吉银
王小琪
于海滨
訾明杰
江一峰
徐蕾
时涛
孙桂珍
郑东翔
作者单位:
盛艾娟1,王美霞2,刘强3,余中光4,陈虎5,蒋辉6,周吉银7,王小琪1,
摘 要:
通过伦理审查,是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条件。目前部分医疗卫生机构没有伦理审查能力或者审查能力不足。伦理审查能力的欠缺和不足,成为制约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的瓶颈。《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机构可以书面委托有能力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委托审查为需要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但是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的机构,提供了可行的解决途径。开展委托审查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正式达成委托。《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审查委员会未接受正式委托为其他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签署委托审查合同,实施合法合规的委托审查,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权益,保护研究参与者。
关 键 词: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
委托审查
伦理(审查)委员会
委托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研究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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