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文书与护士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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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青娟.护理文书与护士法律意识[J].实用医技杂志,20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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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青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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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闻喜县人民医院 山西闻喜04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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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即护理文书可以作为护患双方在法庭上的举证的证据 ,随着各种法律制度的健全 ,病人的法律意识增强 ,其维权意识明显高于医生 ,而医生的维权意识又高于护士 ,面对证据和举证责任倒置 ,护理人员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 ,就护理文书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 护理记录不完整不及时护理记录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真实地反映了医疗护理全过程。而护理记录的漏记现象使其价值大打折扣 ,如部分临时医嘱护士已执行 ,而护理记录却无任何体现 ,青光眼患者要求测眼压而记录单上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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