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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摘    要:2015年第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将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放射防护器...

关 键 词:放射防护器材  含放射性产品  检测机构  放射性危害  医疗机构  申报资料  审查结论  北京市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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