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味精“四不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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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晶国.食用味精“四不宜”[J].中国保健营养,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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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晶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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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不宜在碱性或酸性强的食品中使用。谷氨酸钠中的钠活性甚高,容易与碱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具有不良气味的谷氨酸二钠,失去调味作用。用于酸性菜肴中则不易溶解,使调味效果受到影响。 (2)炒菜时不宜放入过早,炒菜起锅后放味精,温度降至70-90℃左右加入,此时的溶解度最好。在高温时加用,当温度超过120℃时味精中的谷氨酸钠就会变成焦化的谷氨酸钠,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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