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城管 我的责任 |
| |
引用本文: | 王兆存.民生城管 我的责任[J].城建监察,2010(7):1-1. |
| |
作者姓名: | 王兆存 |
| |
作者单位: | 山东高密 |
| |
摘 要: | 近年来,全国各城市的城管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不时有正负新闻现诸媒体,争论不休。从现实生活来讲,城市管理的受益终端是“人”,但控制这种行?为的主体仍旧是“人”,即由“此人”来控制“彼人”的行为。这就要求城管工作既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做依靠,又要有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做保障,同时要求社会上所有人既是“此人”又是“彼人”(二者在理念上合二为一),来共同评判和规范在城市中生活生产的行为主体——“人”。
|
关 键 词: | 民生 责任 城市管理 行为主体 法律依据 专业队伍 合二为一 生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