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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的思考
引用本文:孔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的思考[J].城乡建设,2013(6).
作者姓名:孔婷
作者单位:盐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摘    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成为房屋征收工作主体.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实施单位作为接受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的单位,不仅代表着委托方直接与被征收入面对面处理房屋补偿安置事宜,更代表着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工作时的具体形象.征收实施单位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言行是社会和群众评价政府房屋征收工作开展情况的直接依据.因此,市县有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征收实施单位信用管理制度,鼓励征收实施单位争先创优,树立行政征收的良好形象,顺利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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