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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火案及消防责任事故案处罚规定
引用本文:范明荣.上海市失火案及消防责任事故案处罚规定[J].新安全 东方消防,2001(9).
作者姓名:范明荣
摘    要: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 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于 1999年 11月16日发布并试行。 一、失火案 过失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的; 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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