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与认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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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凤常.电子签名与认证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上)[J].信息网络安全,2006(10):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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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凤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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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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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国际上来看,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活动十分迅速。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推出《电子商务示范法》;马来西亚早在九十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订了《数字签名法》,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立法;意大利1997年《数宇签名法》;德国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和《数字签名条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主要涉及“电子签名”的《电子交易法》,又于1999年制订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新加坡认证机构安全方针”;加拿大1999年的《统一电子商务法》:澳大利亚1999年3月15日生效的《电子交易法》;韩国1999年的《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12月13日,欧盟通过了关于电子签名的最终指令:《欧盟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西班牙2000年2月29日生效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推出《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联邦级的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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