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沿海船舶与国际航线船舶的碰撞责任限额——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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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凯悦.国内沿海船舶与国际航线船舶的碰撞责任限额——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J].航海,2022(2):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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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凯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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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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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提要]同一船舶碰撞事故中涉及国际航线船舶,国内沿海船舶的责任限额应适用与该国际航线船舶相同的标准计算,无论该国际航线船舶是否实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否实际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案情]申请人:南京四通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华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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