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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立法局限及完善探析
引用本文:黄文臻.律师伪证罪立法局限及完善探析[J].求索,2005(8).
作者姓名:黄文臻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410031
摘    要: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之“律师伪证罪”在立法理念和法条规定上存在一定的立法局限,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不仅要从刑事实体法角度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进行立法完善,而且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进行相应的保障性规定。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应采用刑法修正案对该法条作出立法限制,对该法条中的“威胁”、“引诱”、“情节严重”等词作出明确、规范的司法解释。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应将律师惩戒程序作为追究本罪刑事责任的前置程序;设置一些包括回避程序在内的特别程序;明确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原则;设立证据开示制度。

关 键 词:律师伪证罪  立法局限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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