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认定——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0号判决书研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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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英俊.论侵犯名誉权的司法认定——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0号判决书研读[J].前沿,2014(19):8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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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英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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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广东珠海519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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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0号判决书为研究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样本,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否定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侵权人应就所言事实为真承担证明责任。名誉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特定的认定标准并不仅限于指名道姓,只要侵权人的表述足以使人认定为某人也应认定指向对象特定。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与诽谤字数的多少无关,侵犯名誉权损害事实的认定应以侵权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至于知悉人数多少,不影响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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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名誉权 侵权行为 司法认定 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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