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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研究
引用本文:曾粤兴,周兆进.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2):71-78.
作者姓名:曾粤兴  周兆进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500
摘    要: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当代产物,体现出《刑法》从严惩治环境犯罪的特点。然而,现行污染环境罪之结果犯不能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危险犯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环境犯罪刑事司法和环境保护,也是环境刑法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而且,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不仅符合环境犯罪立法逻辑,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具体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污染环境罪之危险犯应当规定为具体危险犯,主观上兼具故意和过失,《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成立标准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危险犯  结果犯  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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