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近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五大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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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艳红.晚近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五大误区[J].法学,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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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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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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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存在着五大误区,即将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概念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并以此批判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是实质而大陆法系是形式的;批判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在逻辑结构上优于我国;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等同于构建新的犯罪论体系。作者分析认为,学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误解以及由此展开的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是不合理的,指出从中国现行刑法理论的构架以及刑事司法运作来看,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它在总体上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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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误区 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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