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兼论“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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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竹.《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兼论“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J].法学,2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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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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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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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是产生过程性违宪风险的背景性原因,过程性合宪是"民法典"分编起草模式的必然要求。"合宪性推定"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合宪性解释的基本取向。《民法通则》是宪法意义上的民事"基本法律",而《侵权责任法》是宪法意义上的民事"非基本法律",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侵权责任法》具有立法程序意义上的合宪性。未来中国式"民法典"将采"总—分—责"的结构,《人格权法》必须制定;如果要制定《债法总则》,必须作为新的法律案依法提出;必须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取代《民法通则》。应该从立法依据、立法程序、立法精神、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释五个方面来加强"民法典"分编起草过程中的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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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法》 立法程序 合宪性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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