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原则 |
| |
引用本文: | 韩雪梅.行政合同原则[J].青海检察,2001(1):38-39. |
| |
作者姓名: | 韩雪梅 |
| |
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 |
| |
摘 要: | 行政合同,又名行政契约,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行政职能,与公民、法人等相对人经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一般认为,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有以下几点:第一,也是最根本的,即只有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或其它行政主体签订的合同才有可能成为行政合同,这是对行政合同主体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行政的本质要求。
|
关 键 词: | 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 行政契约 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 公民 本质要求 签订 行政职能 目标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