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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与民刑冲突的法律适用——兼评《保险法》第54条与《刑法》第198条规定之冲突
引用本文:李兰英.契约精神与民刑冲突的法律适用——兼评《保险法》第54条与《刑法》第198条规定之冲突[J].政法论坛,2006(6).
作者姓名:李兰英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民刑冲突是法律冲突的表现之一,其困惑在于法律适用上的难以选择。总结民刑冲突现象有两种:一是涉嫌违法或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二是合法与犯罪截然对立的民刑冲突现象。民刑冲突现象的产生原因关键在于平等的个体于内在理念上的冲突:即,民法的个人权利保护与刑法的社会利益保护的不同价值取向所至,也是契约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民法优先”是契约精神在民刑冲突的法律适用中的必然选择。实践中应具体考量社会公正、功利主义、社会效益、从严解释四个价值导向。

关 键 词:契约精神  民刑冲突  保险诈骗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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