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中的居留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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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雪梅.《香港基本法》中的居留权问题[J].法学杂志,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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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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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条文中多处提及“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等词,而且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百分之八十的成员资格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公民中的中国公民。”那么,如何界定某人在外国有无居留权呢? 从基本法第24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的角度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分为三类:1.具有中国国籍,在外国无居留权;2.具有中国国籍,但同时在外国有居留权; 3.非中国籍人士。因此,界定某人是否在外国有居留权,可以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判断国籍身份,依照中国国籍法判断某人是不是中国公民,这实际上也就是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问题。二是根据中国国籍法,判断某人是中国公民,则进一步确定某人是否拥有外国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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